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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能沖喜!找路人當證人 6年後訴離獲准

結婚能沖喜!找路人當證人 6年後訴離獲准。(情境照)

結婚能沖喜!找路人當證人 6年後訴離獲准。(情境照)

2025/03/02 07:52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陳男母親重病住院,張姓女友認為「結婚能為家庭沖喜」,揚言不結婚就分手,二人隨便找路人登記結婚,6年後陳男受不了兩人遠距生活、無實質婚姻而向新竹地院訴請休妻,法官認為結婚書約上所載證人與二人均不相識,自難以確認二人是否有結婚合意,無從擔任結婚證人,不符民法所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的法定要件,判准離婚。

陳男指控,2013年於網路結識張女,交往6年後陳母於2019年罹患重病住院,張女稱結婚能為家庭沖喜,並揚言若不結婚即分手,二人才到戶政事務所辦登記結婚。當時結婚書約是臨時在戶政事務所附近的書局購買,結婚證人也是臨時在戶政事務所附近隨便找的路人,夫妻都不認識。

陳男說,登記2年後,他也才告知家人已登記結婚一事,雙方從未舉辦婚禮及公開宴客,婚後雙方分隔兩地各自生活,彼此感情疏離,應屬無效婚姻。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根據民法第982條所明定,所謂結婚之真意,係指婚姻當事人有形成夫妻身分關係及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意思,是縱使外表上具備結婚之形式要件,若婚姻當事人欠缺上開結婚真意,其結婚應屬無效。證人有無親見或親聞結婚真意之事實,應由主張婚姻關係存在者負舉證之責,但張女並未出庭。

法官認為,陳男於登記結婚時應無與張女形成夫妻身分關係及共同經營婚姻生活的意思,欠缺婚姻實質要件,況結婚書約上所載證人與二人均不相識,自難以確認二人是否有結婚合意,無從擔任結婚證人,不符民法所定應有二人以上證人的法定要件,最後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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