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出遊「共喝1杯飲料」算出軌? 法官給答案
婚外男女「共飲1杯飲料」被控出軌侵害配偶權,法官則認定屬於一般異性好友之舉動。圖與本案無關。 (資料照)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結婚25年人妻跟拍錄下13段老公私會「小三」的影片,發現兩人曾親密「臨別飛吻」、依偎共看手機、還多次「共飲1杯飲料」,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50萬元,法官勘驗影片逐一認定「飛吻」、「依偎共看手機」是出軌,「共飲1杯飲」不算,判決被告連帶賠償1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雄市1名月入50萬元楊姓女主管,2021起發現朱姓老公經常週末假期不歸,細究之下發現老公經常私會張姓女子,為取得「偷情」證據,自2023年10月至11月間,跟蹤錄下13段老公私會張女的親密影片告上法院。
影片內容包括外出約會、用餐、回被告家中過夜、到廟寺拜拜、遛狗、散步、逛賣場…等等。其中拍到被告兩人臨別時,互給對方一個「飛吻」,以及多次親密的依偎共看手機,兩人還似情侶一般共飲1杯飲料。
被告辯稱,兩人只是一般朋友,張女因老花眼及近視,無法看清楚分享之手機畫面,才會貼近觀看,並非依偎在一起,所稱臨別飛吻,也僅因鼻子過敏,不自覺摸鼻子!而共飲1杯飲料,則因張女為原住民,其生長環境中,全部落族人共用1個杯子為常態,共飲1杯飲料不算親密,與一般情侶互相餵食情境不同。
橋頭簡易庭法官逐一勘驗影片,分列出14項行為,其中有4項認定出軌侵害元配配偶權,包括「臨別飛吻」、親密的依偎共看手機、張女2度到朱男經營民宿的老家過夜等,判定被告連帶賠償15萬元為適。
對於「共飲1杯飲料」法官認定屬於一般異性好友之舉動,未超越一般友誼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