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轉任律師後挨告查個資洩密 張簡宏斌二審逆轉無罪
從檢察官轉任律師的張簡宏斌被控涉找刑事小隊長查公司個資挨告洩密、違反個資法,但台南高分院認定無證據能力、不構成犯罪,改判張簡無罪。(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從檢察官辭職、轉任律師後的張簡宏斌,擔任金順綠能公司法律顧問,他於2020年4月到台南白河警分局代理提告台定、今鈦兩公司負責人涉偽造文書。張簡請白河分局李姓小隊長函調台定公司資料,李員再以line把台定資料傳給張簡,被控涉洩密與違反個資法,一審判張簡6月徒刑;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認張簡與李員的line對話紀錄不具有證據能力、不構成洩密與違反個資法,改判張簡無罪。
台南地院判決表示,張簡宏斌於2019年9月間從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辭職、轉任律師,之後就擔任金順公司法律顧問。2020年4月15日下午,張簡偕不知情的蘇姓律師(獲檢方不起訴)前往白河警分局,張簡以金順代理人身分對台定國際、今鈦科技兩公司負責人提告涉偽造文書。
張簡擬好函調內容、以line傳訊給白河分局李姓刑事小隊長,(李員涉洩密罪經判刑確定)要求李員協助向北市府商業處、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台新銀行等單位調取台定公司資料。李員再把收到的回覆資料以line傳送或親送給張簡,張簡再將這些資料向金順公司負責人報告。張簡被控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與個資法中的公務機關未於必要範圍內利用個資罪,判刑6個月。
案子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查指,南市調查處是在查李員涉毒品案洩漏監聽譯文、查扣李員手機,從李的手機通聯發現李與張簡的對話,張簡並非「李毒品案」的洩密對象,其與李的line對話並非合法查扣的標的物,也不符合另案附帶扣押的要件,是違法取證、不具有證據能力。
而張簡與李員對取得的台定公司資料,並無共同洩密給他人的犯意聯絡,二審合議庭也認為無從成立洩密罪,且也未成立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利用個資罪,因此對張簡宏斌改判無罪;此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