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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傻眼!旅客被多扣42元車資 警竟把台鐵站務長函送裁罰

    警方把台鐵台中站王姓站務長,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裁罰。 (資料照)

    警方把台鐵台中站王姓站務長,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裁罰。 (資料照)

    2024/12/31 16:5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一名遊客搭台鐵列車到台中,他在站內逗留8分鐘,導致台鐵系統誤判,多扣42元車資,警方把當天值班且協助處理退款的台中站王姓站務長,依違反社維法的道路超額收費,函送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罰,法官認為鐵路不是道路,且是台鐵系統多扣車資,不是站務長所為,紛爭應透過契約或民事解決,裁定王姓站務長不罰。

    裁定書指出,這位遊客於今年11月11日下午3時許,搭乘台鐵3178車次區間列車,從新營站抵達台中站,但他在付費區內充電約8分鐘才出站,因此在計算車資扣款時,台鐵誤認他搭乘另一班的班次,應該是扣款177元,實際上扣款219元,多扣42元,引發遊客的不滿,王姓站務長出面處理,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的員警也抵達現場。

    不料,警方事後依遊客的筆錄,將負責協助處理退款事宜的王姓站務長,依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渡船、橋樑或道路經主管機關定有通行費額,而超額收費或藉故阻礙通行者」,函請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裁罰,可處3日以下居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

    法官林俊杰卻認為,警方主要是依據旅客的筆錄,但法律規定的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等供公眾通行的地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有各項名詞定義,台鐵鐵路是供台鐵各式列車通行,民眾僅能付費搭乘,不能自行駕車通行,與一般道路民眾可以自行駕車或步行上路不同,台鐵鐵路並不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9條所指的道路。

    法官林俊杰強調,台鐵扣車資錯誤,是台鐵的系統,依旅客乘車時間、距離、費率而自動扣款,列印出來的單據(俗稱車票),不是站務長自行書寫或製作,如果遊客認為台鐵多扣車資,理應依旅客運送契約的條款,或民事程序處理為是,不能僅因請求退款未果,即認定當日值班的承辦人員(站務長)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據此裁定不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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