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船在台北港排放過量VCM 認罪船長、大副均獲緩起訴
印尼籍液化石油船違法在台排放超量有毒化學物質VCM,士檢今偵結給予船長、大副均緩起訴。圖為檢測畫面。(士檢提供)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印尼籍液化石油船今年8、10月間違法在台排放超量有毒化學物質VCM(氯乙烯)。士林地檢署今偵結,指印尼籍M姓液化石油船船長與M姓大副均違反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考量都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給予緩起訴機會,條件是M姓船長要支付公庫350萬元、M姓大副要支付950萬元。
士檢說明,根據化學品危害分類,VCM屬易燃氣體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二級、致癌物質第一級,是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條所規範的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因此在運輸毒性化學物質期間,均應確保船上設備完善,以避免VCM發生洩漏污染空氣。
至於液化石油船自停泊碼頭起,須將船上歧管連接碼頭處卸貨蛇管,進行VCM液態氣體卸貨至碼頭儲存槽,完成VCM液態卸貨後,仍需以氣體加壓吹管連至碼頭儲存槽,待確認蛇管內無VCM殘留,才能與船上歧管分離,以完成VCM卸貨作業,同時防止其放逸數值超過法定周界標準值20ppb。
而這台液化石油船今年8月22日下午4時至隔日8時,承載約3000噸VCM至台北港時,由M姓大副負責操作及指揮VCM卸載及吹管作業,當時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到場使用熱像儀進行偵測,發現該船的釋壓煙囪設備排放大量VCM,經於該船下風處3處以不鏽鋼採樣桶採樣,發現有VCM洩漏污染空氣的情形,濃度分別為24.1ppm、34.1ppm、64.7ppm。
士檢也指,M姓船長自今年9月13日擔任液化石油船船長後,未確實維護、管理該船,並於10月18日下午3時再度承載約3000噸VCM停靠台北港時,僅以肥皂水進行管線鑑測,後來卸載時,再度被測出有VCM洩漏污染空氣的情形。
士檢偵結指M姓船長與M姓大副均違反過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氣罪,考量均坦承犯行且無前科,該液化石油船也已改善缺失並完成複查,而獲主管機關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放行離境,承辦檢察官決定給予兩人緩起訴3年機會,條件是M姓船長要支付公庫350萬元、M姓大副要支付9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