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闆4度酒駕撞癱婦人 月入20萬僅賠2.5萬判刑2年5月
徐姓老闆第四次酒駕撞癱婦人,圖為肇事現場,地上(圖左)有明顯撞擊痕跡。(民眾提供)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在彰化縣經營棧板公司的徐姓老闆,有3次酒駕記錄,還為此入獄5月,不料,駕照被吊銷的他,去年第四度酒駕,把騎機車黃姓女子撞成癱瘓,他逃逸後1小時,向警方投案,法院審理時,他願賠償黃女270萬元和解,先支付120萬元,剩餘150萬元分5年給付,每月支付2.5萬元,希望輕判免除坐牢之苦,黃女也撤銷告訴,還為他求情,法官全不買帳,質疑他月入20萬,卻僅每月賠2.5萬元,無積極彌補之心,是「特別實質惡性之人」,沒有可憫恕之處,判刑2年5月。
判決書指出,徐男2013年首次酒駕,檢方給予緩起訴,條件是繳納5萬元公益金,2016年再犯酒駕,法院判刑3月,他易科罰金約9萬元,他又在2018年1月22日下午第三次酒駕,酒測0.58毫克,台中地院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他提著15萬3000元現金報到,執行檢察官卻不給他易科罰金,理由是他5年內「三犯」,不入獄「難收矯正之效」,他的妻子提起異議被駁回。
徐男2018年10月出獄,駕照早被吊銷的他,又在去年6月27日下午,於彰化縣線西鄉沿海路撞上騎機車的黃女(55歲),徐男肇事逃逸後,時隔約1小時,他到線西分駐所投案,酒測0.38毫克(回溯案發時為0.49毫克)。
彰化地院審理時,他先支付黃女30萬元醫療費,又願意賠償癱瘓的黃女270萬元(不含強制險理賠),先支付120萬元,剩餘150萬元分成5年償還,每月支付2.5萬元,黃女不但撤銷告訴,還為他求情說,徐男已經知錯,希望法院從輕量刑,讓他盡快回歸貢獻社會。
不過,法官卻認為,酒駕致重傷害罪不是告訴乃論,且徐男經營的企業,月營業額200萬元,月淨利20萬元,又無負債,每月卻僅賠償2.5萬元,要歷程5年才能賠完,相較於黃女癱瘓臥床的痛苦,徐男並無積極彌補黃女之心,依酒駕致重傷害罪判刑2年,肇事逃逸判刑8月,應執行2年5月。
徐男上訴二審,指自己深感悔悟,且與黃女和解,他是家中經濟支柱,需扶養幼子與妻子,如果入監蹲苦窯,恐怕連每月2.5萬元都賠不出來,聲明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不吃這一套,認為他是「特別實質惡性之人」,無駕執照又四度酒駕,撞人又逃逸,還在偵查時否認肇事逃逸,並無「顯可憫恕」之處,沒有再減輕的理由,駁回他的上訴,可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