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放炮討薪遭木棍插咽喉虐殺 國民法官判養雞場老闆13年
林男因薪資糾紛與前員工謝男發生衝突,竟持木棍桶進謝男嘴裡,還把他推到橋下。國民法官依殺人罪判林男13年。(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養雞場老闆林奕銘與謝姓前員工因薪資問題起爭執,他不滿謝男到養雞場放鞭炮嚇雞,用木棍捅進謝男嘴裡旋轉導致重傷,還將謝男連人帶機車,推進人煙稀少、高5公尺的頂店橋下,斷絕被害人生還機會,國民法官以殺人罪判林男13年。
林奕銘曾是謝男的雇主,雙方因薪資問題爭執不休,今年2月8日上午,謝男到養雞場燃放鞭炮,林男聽見聲響後持木棍出門查看,並與謝男發生肢體衝突。
期間林男以木棍揮擊謝男鼻部,並將木棍插入謝男口中旋轉,造成謝男重傷失去反抗能力。隨後,林男將謝男遺體及其機車丟棄於頂店橋下,導致謝男死亡。
法官根據法醫證言及解剖報告指出,謝男嘴部遭木棍重創,導致牙齒斷裂10顆,甲狀軟骨骨折,且鼻部傷勢顯示攻擊手段猛烈,推斷林男意圖殺人。此外,林男破壞謝男手機並棄置屍體,斷絕救援機會,充分顯示其殺人犯意。
雖然林男在案發後主動投案,但因警方事前已掌握確切證據,未能構成刑法自首減刑條件,經過國民法官討論,林男沒有前科且配合調查,但其行為造成被害人家庭無法挽回的傷痛,加上作案手段凶殘,仍需接受嚴懲。
法醫檢驗時,謝男的傷勢從口部深至咽喉、鼻部重創,顯見攻擊力道猛烈,讓被害人飽受難以想像的痛苦。事發後,被告非但沒有施以救援,還進一步斷絕被害人生存的可能,遺棄屍體於荒野,手段殘忍至極,全案依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判刑13年,並沒收作案木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