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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性侵同居人未成年女兒還持續情緒勒索 檢察官緊急聲請保護令

    男子性侵同居人女兒還持續情緒勒索,檢察官緊急聲請保護令。(情境照)

    男子性侵同居人女兒還持續情緒勒索,檢察官緊急聲請保護令。(情境照)

    2024/12/06 14:4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沈姓男子性侵同居人未滿16歲女兒後,矢口否認犯行,然而被害少女於事發後即「未沐浴及清洗」前往醫院驗傷,確實在下體檢測出來自沈男的DNA,新竹地院認為沈男犯後不僅未反省,更不斷騷擾被害女,妄圖以負面情緒綁架,犯後態度甚為惡劣,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判刑1年10月。

    法官調查,沈男與女友及女友未滿16歲女兒小美共同居住,去年9月5日晚間11點多,沈男見小美在房間,竟進入性侵得逞,小美則因懾於沈男權勢而隱忍屈從,並未為積極反抗,隔天隨即告知母親,並報警處理。

    事後沈男矢口否認,辯稱當晚沒有跟小美性交。法官調查,小美驗傷時,在案發後「未沐浴及清洗」情況下,由醫師採集其外陰部棉棒檢體及陰道深部棉棒檢體,均檢測出來自被告的DNA,足認小美對於遭被告性侵害行為時,內心已深感不悅,僅因宥於被告對其具教養關係,表面上不得不隱忍,而未敢反抗,任令被告性交得逞,其性自主意思決定已遭被告為一定程度之壓抑,沈男所為顯係利用教養之權勢及機會而性侵被害人。

    此外,沈男於案發後接續傳送訊息給小美,要她回家並質問,甚且揚言自殺,數日後確有在住宅內燒炭自殺行為,法官認為這足見沈男實係因其無法接受被害人指訴,才會於小美報案後如此,假如他未對小美利用權勢性交,其僅需坦然面對司法調查即可,何須於小美報案後,傳送帶有情緒言詞之簡訊與自殺之行為,其行為反足佐證其確有對利用權勢性交犯行。

    法官審酌陳男為被害人之母親同居人,且被害人已以「繼父」稱呼,顯見實質上已為被害人之父,其本當盡力維護小美身心健全發展,使其免於不當外力侵害,然其為一己私慾,竟罔顧倫常,利用其因教養關係得以照護被害人機會,不顧被害女心理人格之健全發展及心靈感受,恣意對被害人性交行為,其無視被害人學齡、心智發育未臻完整成熟,對於被害人身心健康及發展已造成相當程度危害。

    法官審酌被告犯後於事證明確下,除空言否認犯行,尚有傳送帶有情緒性之文字簡訊與被害人甲女,竟於本案偵查期間,猶前往被害人就讀學校附近便利商店找尋被害女,致檢察官需聲請保護令,其犯後不僅未對自身行為有所反省,更不斷騷擾被害女,妄圖以負面情緒綁架被害女,其犯後態度甚為惡劣,最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罪,判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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