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3分鐘被認定42分 上訴減判1個月原因曝光
魏男酒駕被判刑,以起步僅3分鐘,原審認定有誤,要求從輕發落,高雄高分院雖改判,但仍要入監服刑。(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魏姓男子酒駕,被判刑14月須入監,他上訴指出,起步約「3分鐘」即被查獲,卻被認定「42分鐘」,要求從輕發落,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調查確有其事,但因他第7次酒駕,改判13月定讞。
據了解,今年1月9日上午,被告魏男在屏東縣竹田鄉公正路工地飲酒。下午2點多,他騎機車途經屏東縣竹田鄉公正、自強路口,涉嫌違規紅燈左轉為警攔查,因身上散發濃厚酒味,帶回派出所檢測,酒測值每公升0.99毫克,函送屏東地檢署偵查、起訴。
地院法官審酌他坦承不諱,並有6次酒駕前科,及酒駕42分鐘,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他不服上訴指出,發動引擎後,起步約3分鐘,即被警方攔查發現,應該從輕量刑。
高雄高分院依據他行駛路線,參酌GOOGLE地圖行程時間資料,發現他所說不假,而原審依行車時間作為量刑依據,確有不妥,雖然撤銷原判決,但因他第7次酒駕,仍不宜輕饒,僅少判1個月,還是要入監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