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錢被拒當街刺死阿姨 行兇男聲請不行國民參審被駁回
朱男向阿姨要錢未果竟刺死對方,被依殺人罪起訴,後來朱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被士院駁回。(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染上毒癮的朱姓男子,去年11月疑向76歲阿姨要錢未果,竟持預藏的水果刀連刺阿姨胸口3刀致死,檢方偵結依殺人罪起訴朱男。後來朱男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士林地院認爲無理由,裁定駁回。
殺人案發生在去年11月29日上午10時許,朱男帶水果刀前往台北市內湖區找阿姨討錢被拒,姨甥當街爭吵,朱男竟掏出水果刀刺死阿姨。檢方偵結,依殺人罪起訴朱男,移由士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然朱男指案發後媒體的報導有偏頗、誤導的情形,替他貼上富二代、家境優渥等標籤,且極盡能事對他醜化,嚴重影響社會大眾的心證,並逼使國民法官不得不考量媒體輿情壓力,足以影響公平審判。
再者,檢方囑託醫院替朱男進行精神鑑定,有提及他的性傾向、疾病等隱私資訊,這些隱私均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容易遭受誤解、偏見及歧視的族群,也與他有無減輕責任能力的事由、犯罪動機、人格與性格的形成,密切相關,在對他量刑時不可能隱而不談。
然國民法官法制度實施至今不到2年,可否透過現行選任程序,足以排除具有刻板印象、偏見或歧視的人擔任國民法官,不無疑慮,因此為確保受到公正、公平的審判,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制。
士院說明,國民參與審判的價值,在於使刑事審理程序更加透明、易於理解,且透過對等審議式民主運作,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溝通對話,提供生活經驗、判斷依據、價值感受,充足法院的判斷視角與內涵,與職業法官共同做成反應多元價值的判決。
而審理本案的合議庭如認有必要,得選用保障被告性傾向、疾病等隱私的適當方式,進行調查,況且,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相同,職務上若知悉應秘密事項具有嚴謹保密義務;士院故認定朱男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制無理由,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