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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貪理專吞3.5億!台新銀有3成過失 高院判周勵宏3人應賠2.2億

    台新銀行前理專周勵宏涉A客戶3.5億元。(資料照)

    台新銀行前理專周勵宏涉A客戶3.5億元。(資料照)

    2024/12/03 18:45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新銀行中和分行前理財專員周勵宏,10多年來侵吞11名客戶存款計高達3.5億多元,周勵宏被依特別背信罪判刑11年6月定讞,同案被告周的胞妹周承蓁、黃俊閔均因幫助犯,獲判緩刑。台新銀對周勵宏等人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定台新銀行未確實執行內控,具3成過失責任,判周男和周承蓁2人,應連帶賠償4081萬多元,及周和黃俊閔應連帶賠償1億6369萬多元給台新銀。台新銀上訴,高等法院仍認定台新銀有3成過失,今判決周和黃應再連帶賠償1888萬多元,即周男3人共應連帶賠償2億2200多萬元;可上訴。

    台新銀行求償主張,周夥同胞妹周承蓁、友人黃俊閔詐得、挪用客戶鉅額款項,已由台新銀行賠償給被害客戶,前年向北院提告要求周勵宏、周承蓁應連帶求償新台幣200萬元、美金173萬元,周勵宏和黃俊閔應連帶賠償2億6083萬多元。

    周男辯稱所有匯款客戶均知情,單據上的印章、簽名都是客戶自己簽名,乃客戶委託授權、且知情,並未遭冒領,並非實際侵權之人;周並稱,縱認他應負賠償責任,台新銀因本案遭金管會裁罰,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失,應酌減他的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台新銀行就周男不法行為的發生,亦有未完善建立、未確實執行內控制度等缺失,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難辭其咎,應負擔3成過失責任,周主張應酌減賠責任為有理由,判決周和周承蓁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40萬元、美金140萬元約新台幣4081萬多元、周和黃應連帶賠償新台幣1億6369萬多元給台新銀,約2億450萬元。

    台新銀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仍認定,台新銀行對於周男取得客戶已簽章的空白交易單據而得自由填載,是容易侵害客戶權益的高風險行為,亦未確實查核和防範,也未能建立有效的理專人員關聯戶監控機制,防止周男利用親友帳戶,規避不得與客戶有私下金錢往來的內部規範,顯然在制度建立和實際執行上均有疏失,而導致此案損害的發生和擴大,相關疏失對周男等人不法犯行具相當程度影響力,因此台新銀有3成過失責任。

    高院重新計算後,除維持周男3人在一審判賠金額外,判決周和黃應再連帶賠償1888萬多元,總計周男、胞妹周承蓁、黃男等3人共應賠償1億8389萬多元和美金121萬1千元,以美金兌換新台幣32.55元計算,應賠償2億2200多萬元給台新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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