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廁所性侵少女害輕生 稱「顯可憫恕」求減刑法官打臉
警方臨檢時,蕭男把少女抱入廁所躲藏時,伺機性侵害少女,圖為警方臨檢場景,與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蕭姓男子於南投一家KTV,與少女小芳(化名)等朋友唱歌遇臨檢,蕭男把醉酒的小芳抱入廁所躲藏,卻趁機性侵小芳,8小時後又再度性侵,小芳輕生獲救,法院審理時,他聲明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法官不認為有憫恕之處,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合併執行5年8月。
判決書指出,蕭男與少女小芳(化名)是普通朋友,去年6月6日清晨4時許,蕭男與小芳及其友人,到南投縣一家KTV歡唱歌酒,遇到警方到場臨檢,因小芳尚未成年,蕭男把喝醉酒的小芳,抱到KTV3樓包廂的廁所內躲避,不料,警察就在KTV臨檢時,他竟性侵害醉酒的小芳得逞。
事隔約8小時,當天中午12時許,蕭男又把小芳帶到自己的租屋處,又伺機性侵害,同年月29日,小芳難以承受蕭男兩度性侵害而輕生,並在輕生前傳送語音訊息給女性友人,女性友人立即通知小芳的母親,母親趕緊把小芳送醫救治並報警處理。
南投地院一審時,蕭男坦承犯行,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刑5年8月,他上訴二審,並強調自己年紀尚輕,自制力不佳,犯後坦認犯行,並未推諉卸責,委託朋友轉交賠償金給小芳,但小芳退還不收,小芳雖無調解意願,他仍表達最深歉意,期盼與小芳和解,一審量刑過重,請依刑法第57條、第59條,「犯罪情狀可憫恕」減刑,不過,他於二審時並未出庭。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蕭男觸犯的罪名,是本刑最輕3年之罪,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還要再加重其刑,一審對蕭男兩次性侵害,各判3年6月與4年,合併執行5年8月,均屬偏低度的刑度,所定應執行刑也屬於適中,駁回上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