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小姐」讚男客「這麼強」又反控性侵 法院判無罪
台中地院認為小芳事後回覆訊息「這麼強」、「這麼快」,與游男閒聊,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反應完全不同,判決吳男無罪。 (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游姓男子去年10月叫來俗稱「傳播小姐」的女子小芳陪伴,小芳卻於事後控告游男性侵害,她強調自己雖收了3萬6000元陪伴費用,但服務僅限於陪伴與唱歌喝酒,不包括性交易,法官卻認為小芳與游男事後各自回家後,游男傳訊息指自己到家了,小芳迅速回答「這麼強」、「這麼快」,完全不提性侵害一事,反而與游男閒聊,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展現的嫌惡感或恐懼反應完全不同,據此判決吳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台中地檢署起訴指控游姓男子,去年10月7日清晨3時許,透過經紀人安排俗稱「傳播小姐」的女子小芳(化名),到旅館提供陪伴服務,小芳還在白天陪游男外出,同日下午3時許,兩人又入住旅館,小芳睡著之後,晚間7時許,游男想與小芳性交易,見小芳仍在睡覺,未先將小芳喚醒詢問意願,即出手撫摸小芳,小芳驚醒出言制止,但仍被游男性侵害,小芳於當天晚間9時許離開旅館,中檢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游男。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游男答辯說,他有碰到小芳的胸部,但摸胸部是小芳的業務(服務)範圍,小芳沒拒絕,性交易時小芳還配合他,之後兩人各自回家後,他傳訊息告知小芳「到了喔」(指到了自宅),小芳還回覆「這麼強」、「這麼快」,宛如親密男女朋友的回話方式,難以讓人想像小芳曾被性侵害。
小芳則說,游男是她的客人,白天外出後,回到旅館房間唱歌,游男卻講電話太久,她等待時睡著,感覺有人在摸她,她一直抗拒,也有口頭制止,仍被游男性侵害得逞。
小芳強調,她的服務內容主要是陪客人唱歌、喝酒、聊天,一個小時收2000元,不包括性交易與擁抱、親吻、觸碰身體,假設客人一開始就需要從事性交易,那也會有專門提供這種服務的小姐,大約4、5個小時要3萬、4萬元以上,她離開時有收到當天的費用約17小時3萬6000元。
台中地院認為,小芳到醫院驗傷採證,身上無任何明顯外傷,顯與一般性侵害的劇烈肢體拉扯時,可能會產生傷勢的情形相異,另外,游男向小芳傳訊息,指自己已經到家,小芳立即回覆「這麼強」、「這麼快」,不僅完全未提及被游男性侵害一事,反而與游男正常閒聊,而衡諸常情,一般性侵害被害人,對加害人理應避之惟恐不及,並展現出嫌惡感或恐懼感,小芳卻沒有對游男提出任何質疑、非難,顯與一般被害人反應不同,說詞難以採信,游男被控性侵害難以證明,判決吳男無罪,檢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