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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漢罵台中警察「賤人」 法院認定「尚非無端辱罵」判無罪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鄭男「尚非無端辱罵」,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記者張瑞楨攝)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鄭男「尚非無端辱罵」,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記者張瑞楨攝)

    2024/11/23 12:4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鄭姓男子醉酒毆打同居人,2名警察獲報到現場,醉酒的鄭男瞎扯警察要打他,還挑釁辱罵警察是「賤人」,員警勸阻無效,將他逮捕依妨害公務罪法辦,鄭男否認有任何犯意,宣稱他是罵同居人是「賤人」,一審卻認為依憲法法庭判決,人民侮辱公務員,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始構成犯罪,鄭男未達足以影響公務程度而判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二審見解與一審相同,認為「尚非無端辱罵」,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台中地檢署起訴指控鄭男,於去年10月19日深夜11時許,在住處毆打同住彭姓同居人,中市警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兩名男警接獲彭女報案到場,鄭男竟仗著酒意,基於妨害公務犯意,以「賤人就是要用賤人的方法處理啊」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警察(公然侮辱部分未提告訴),以此貶損兩名員警人格與社會評價,警方立即依現行犯逮捕,中檢依刑法妨害公務罪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鄭男不否認說過「賤人」等語,但他否認有何侮辱警察(公務員)犯行,他辯稱,當時彭女已經送醫,他打電話給另一林姓女子討論仲介外籍移工(外勞),他是在罵彭女等人,他強調,「我沒有騷擾到任何人,警察一直纏著我」。

    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鄭男質疑警察要打他,還挑釁說「趕快打啊,唉,做兄弟、混流氓,也沒看你這樣子,只會跩一邊而已,唉唷。...嘴巴賤我也很賤啊,那現在怎麼樣,我可以回家嗎?」。

    警察勸鄭男,「你不要再講這種話了」,鄭男一邊操作手機,一邊說「賤人就是要用賤人的方法處理啊」,警方反問「請問你是在說我賤人是不是?」,鄭男答覆說,「你打我啊,我有在說你是不是?」,之後被員警逮捕。

    法官認為,依上述勘驗結果,鄭男始終與兩名警察相互對話,他雖有撥打電話,但電話顯然尚未接通,且講話時用手指員警,顯然是對警員說出負面性的言論。

    不過,法官卻又認為,憲法法庭今年判決指出,人民當場侮辱公務員,應限於「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始構成犯罪,鄭男於警員2人持續警告或制止辱罵行為,他仍置之不理,繼續當場辱罵,已具有妨害公務執行的主觀目的,但他當時酒醉,但尚沒有對自己或他人有生命、身體危害的具體行為,亦無任何肢體衝突或類似舉動,鄭男質疑警察為何到場,以口頭嘲諷、揶揄等方式抗爭,「尚非無端辱罵」,亦無涉及歧視性或仇恨性言論,且現場有警員2人,執法對象僅鄭男1人,難以認定鄭男行為足以干擾公務執行,依上述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無法以妨害公務罪論處鄭男,據此判決鄭男無罪。

    中檢上訴二審,指鄭男持續性針對警員挑釁,警員勸阻仍置之不理,再以「賤人」等語辱罵警察,導致警員無法完成公務的執行,應撤銷無罪判決,改為有罪更適當合法的判決。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鄭男或許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員警未提告訴),或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處罰,但依據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與罪刑法定原則,不能以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務罪)論處,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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