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警所通知作筆錄 女到場傻眼:竟是要問2歲兒
檢察官要求詢問2歲兒子做筆錄,讓郭女當場傻眼。(情境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郭姓女子與前夫互提告訴,本月接到台南警一分局通知,檢察官要求詢問2歲兒子做筆錄,讓她當場傻眼。台南地檢署回應,此情況在實務上常見,並不違法,但律師羅瑞昌質疑,以幼兒的表達能力,證詞對案件真的有幫助嗎?
郭女表示,她與前夫因妨害婚姻及家暴等案互控,前夫質疑她將孩子藏匿,而她則稱是為了保護孩子。11月中,她接到警方通知書,上面僅寫她的名字,因此以為是通知她本人做筆錄,然而到場後員警出示檢方公文,她驚訝發現,接受詢問的對象竟是不滿3歲的兒子。
由於當下郭女未攜帶兒子的驗傷單,警員表示無法進行筆錄,郭女質疑,兒子年僅2歲,正處於語言發展初期,表達能力也不成熟,如何能進行有效的詢問?但警員告知她,這次檢方的要求。
台南地檢署則表示,實務上經常需要傳喚幼兒製作筆錄,只要監護人在場協助詢問,並不違法,除非案件涉及性犯罪,才需有社工在場輔助。
其他警員聽聞此案例後認為,雖然刑事訴訟法未特別規定,但在實務上,通常會認為5歲以下的幼童,因表達能力有限,可能還會有時間與記憶混亂,影響證詞的可信度。
檢察官退休的律師羅瑞昌說,傳喚2歲幼童作證的情況,實務上不常見。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16歲以下的證人,不可以命令他們具結作證,因此幼兒的證詞是否有證據效力?會不會讓幼兒陷入不義?也應慎重考量。
郭女事後表示,警方應在通知時明確告知要詢問兒子,但即便如此,她仍對警方的處理方式感到疑惑與不安,不知道應向哪些單位申訴。
羅瑞昌說,檢察官可能會因案件量多,造成疏忽,但目前已有許多取證方式,例如讓人不安的對話紀錄、頻繁來電的截圖,這些方法在實務上也曾成功申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