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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興誠提告國台辦宋濤、陳斌華 律師呂俊杰指這原因可告

    曹興誠今委託3名律師黃思維(左起)、鄭文龍、劉繼蔚,對國台辦主任宋濤、發言人陳斌華自訴刑事恐嚇罪。(記者溫于德攝)

    曹興誠今委託3名律師黃思維(左起)、鄭文龍、劉繼蔚,對國台辦主任宋濤、發言人陳斌華自訴刑事恐嚇罪。(記者溫于德攝)

    2024/11/11 12:4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不滿上月14日中國國台辦將他列入「台獨頑固份子」清單,揚言實施懲戒,今天上午11時委任律師團赴台北地院遞狀,對國台辦主任宋濤、發言人陳斌華自訴刑事恐嚇罪。曾任檢察官、法官的律師呂俊杰表示,依憲法規定,中國屬於我國領土,故曹興誠對宋濤、陳斌華自訴刑事恐嚇罪,沒有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326條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開庭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且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至於是否把傳票寄給在對岸的宋濤、陳斌華,據悉,只要北院承審法官如無不受理或認為沒有管轄權的問題,會將傳票寄給國台辦,通知宋、陳來台出庭。

    曹興誠透過自訴狀強調,上月14日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透過記者、網站,公開指他基於我國主權獨立國家的政治立場所為的相關言論與活動,屬「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因此將他列為「台獨頑固份子」,並限制他的出行、企業經營,對他實施監禁、殺害,及其他一切必要「懲治」措施在內的種種「制裁」;國台辦主任宋濤與陳斌華間則具有指揮、監督與分工的共犯關係。

    曹興誠並認為,宋濤、陳華斌對他實施恐嚇,使他心生畏怖,同時威脅他放棄我國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包括發表政治言論、從事政治活動,故已構成刑法恐嚇罪與強制罪,他決定委請律師團鄭文龍、劉繼蔚、黃思維,對宋、陳提起自訴。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及曹興誠11日舉辦「用台灣的法治與文明,反擊中國的獨裁與流氓」記者會,宣布對國台辦主任宋濤、發言人陳斌華提出刑事自訴,指控他們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記者方賓照攝)

    台灣公民人權聯盟及曹興誠11日舉辦「用台灣的法治與文明,反擊中國的獨裁與流氓」記者會,宣布對國台辦主任宋濤、發言人陳斌華提出刑事自訴,指控他們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記者方賓照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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