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借住租處賴著不走 滯留近20小時判罪
史女借住友人租處,經通知要求搬家,卻拖拖拉拉,滯留未近20小時,被高雄高分院判罪定讞。(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史姓女子借住友人蕭女租處,後被要求搬家,她卻拖拖拉拉,直到管理員向她索取鑰匙始搬離,滯留租處近20小時,被高雄高分院依妨害自由罪,判處拘役15天定讞,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2022年5月1日至3日間,被告史女曾借住友人蕭女位於行三民區鼎新路租處,取得房屋磁卡及鑰匙。5月3日,史女搬離後,又在10日向前往桃園的蕭女表示,欲借住該處,於是持磁卡及鑰匙搬入居住。
同月31日下午4點23分,蕭女以LINE告知史女要求遷出,她卻滯留屋內。蕭女於是向陳姓女管理員告知,陳女乃於隔天(6月1日)中午12點,向行經管理室史女取回磁卡及鑰匙後始搬家。
蕭女不滿史女行為,報請三民二分局處理,警方傳喚她到案說明後,依涉嫌妨害自由案,函送高雄地檢署偵查起訴,並被判處拘役15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她不服上訴指出,因物品多並凌亂,需要時間整理,加上有情緒障礙等症狀,所以耽誤一些時間,不是不搬離。
高雄高分院調查,據兩造對話內容,史女確有拖延搬家的意思,加上她接獲通知至離去,有19小時37分時間,但屋內卻沒有任何收拾行李的情形,認定她所辯不足採信,駁回上訴並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