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男友持鐵鎚擊殺少女棄屍 「桶屍案」逃家女判刑13年須賠120萬
蔡姓女子(案發時未成年)持鐵鎚重擊蔡姓少女,再由男友徐德益殺害少女,之後協助裝桶棄屍,法院判刑13年10月,還要賠償死者父親120萬元。(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2020年轟動台灣的「雙桶屍」命案,主謀徐德益與陳姓女友以及小弟王閔正,一起殺害17歲蔡姓少女(王閔正的女友)塞入桶子內棄屍,蔡姓少女的父親,控告陳姓女子及其父母親(案發時陳女尚未成年),索賠精神慰撫金等共600萬元,不過,法官認為陳女當時是逃家少女,脫離父母親的親權監督範圍,判決陳女的父母不用賠償,但陳女應賠償12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徐德益曾因強盜等罪判刑10年半,2015年出獄後,與離家出走的陳姓少女交往(之後結婚),他的員工(小弟)王閔正則與17歲蔡姓少女交往,陳女與蔡女卻相處不睦,2017年間,徐男受人委託買土地,卻私吞300萬元購地款,遂萌生殺蔡姓少女,把300萬元栽贓給蔡女之心。
2017年5月,王男與陳女先持鐵鎚重擊蔡女頭部,蔡女昏迷後,徐男持剪刀刺殺蔡女,再用菜刀割喉,蔡女頸部幾乎被砍斷,3人把遺體塞入桶內棄置,向委託購地的買家謊稱,蔡姓少女捲走300萬元逃逸,之後,徐男與王男又犯下殺害證人命案,同樣把屍體塞入桶內棄置山區。
刑事部分,犯下2件殺人案的徐德益,一審與二審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三審審理中,同樣犯下兩件殺人案的共犯王閔正判刑30年,幫男友徐德益殺害蔡姓少女的陳女,依殺人罪判刑12年,與棄屍等罪合併執行13年10月確定。
民事部分,蔡姓少女的父親控告陳女及其父母,蔡父主張,陳女等人殺人惡行,讓他與女兒天人永隔,白髮人送黑髮人,身心痛苦難以言喻,陳女與父母應賠償600萬元精神慰撫金。
陳女答辯說,她不是這件殺人案的主要參與者,犯罪情節相較比徐德益、王閔正2人為輕,索賠600萬元實屬過高,且蔡父已領取犯罪被害人補償金120萬元,另外,死者陳女逃家不歸,蔡父沒有積極協尋,也要負保護教養不足的過失之責;陳女的父母答辯說,陳女殺人之前已離家失蹤,父母報警並用各種方法協尋,客觀上無法監督、教養陳女,聲明駁回蔡父之訴。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陳女案發前逃家,已經脫離父母親的監督範圍,徐德益還因陳女已被通報失蹤,擔心被查獲,擬遷移到新竹,陳女父母已善盡監督義務,不需對陳女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陳女部分,法官認為蔡女死亡,是因徐德益、王閔正、陳女主動策畫殺人,縱使蔡女是逃家少女,但逃家不必然會發生被殺害的結果,逃家與被殺害無因果關係,陳女應負起賠償之責,判決她應賠償蔡父140萬元,但蔡父已領取120萬元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這部分陳女應負擔20萬元(其餘100萬元應由徐德益與王閔正負擔),140萬元扣除20萬元,陳女應賠償蔡父120萬元。
蔡父針對陳女的父母不用賠償,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見解與一審相同,仍認為陳女殺害蔡女時,早已離家並脫離父母監督,維持一審判決,駁回蔡父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