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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幫詐團洗錢160萬 賠錢求緩刑碰壁原因曝

    金姓大學生兩度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還幫忙洗錢共,法院不給他宣告緩刑,得入獄吃牢飯。(記者張瑞楨攝)

    金姓大學生兩度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還幫忙洗錢共,法院不給他宣告緩刑,得入獄吃牢飯。(記者張瑞楨攝)

    2024/10/12 23:3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金姓大學生兩度提供帳戶給詐團,還幫忙轉匯洗錢160萬元,前案他全盤否認,法院判刑1年4月,後案他認罪且賠償被害人和解,法院雖減刑輕判6月,但未宣告緩刑,也不得易科罰金,牢飯吃定了。

    判決書指出,金姓大學生於2022年4月,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還幫忙轉帳洗錢114萬餘元,他堅稱這些錢是自己打工,客戶匯給他的貨款,律師則辯解說,這是貨款,但不慎夾著詐欺贓款,他沒有詐欺或洗錢,犯意聲明無罪判決,法官卻質疑,金男宣稱打工,卻不知道老闆姓名,也沒有勞保等資料,不採信辯詞,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4月,金男上訴二審與三審駁回,全案判決確定,他得入獄坐牢。

    不料,台中地檢署又發現,台中市楊姓女子於2022年4月被騙146萬元,其中有45萬餘元,從第一、二層人頭帳戶,轉匯到金男銀行帳戶(第三層),金男再把這45萬餘元,轉匯至第四層許姓車手的帳戶,由許男領出交給上級,檢警偵查時,他全盤否認洗錢,台中地院審理時,他改口坦承犯行,並賠償楊女和解(金額不詳),他向法院聲明減刑與宣告緩刑。

    法官認為,他已坦承犯行並與對方和解,但仍不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與洗錢防制法,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可以減刑的規定,但考量他已與楊女和解,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刑6月,不能易科罰金,至於是否宣告緩刑?法官強調,在本案宣判之前,金男已被判刑1年4月確定,無從宣告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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