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養護工監守自盜變賣鋼材貪16萬 二審仍判4年
交通部高公局大甲段曾姓庫房管理員,2019年起監守自盜,分3次盜賣鋼材得款16萬元,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4年徒刑。(記者陳建志攝)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交通部高公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曾姓約僱道路養護工,2005年起擔任大甲段庫房管理人,卻從2019年起監守自盜,將價值96萬元的護欄板、H型鋼柱,以16萬元低價賤賣給廠商,所得作為日常花費、購買佛像,一審依貪污罪,判刑4年、褫奪公權3年,全案上訴二審,1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判決指出,曾男因管理高公局大甲段庫房,熟悉廠商進料及領料流程的漏洞,在進料時,刻意請廠商將護欄板、H型鋼柱及H型鋼墊塊放置在廠商暫置區,待廠商有維修需要領料時,故意在進料和領料時不進行登記。
2019年2月及7月,分兩次將價值約66萬元的119片護欄板、244片H型鋼柱,以8萬元和4萬元賣給不知情廠商;2020年4月以同樣手法,將價值30萬元的100片同樣式護欄板、50支H型鋼柱、200個H型鋼墊塊、廢纜線、廢螺栓,以4萬元出售,所得贓款作為生活費或購買佛像之用。
因保全員發覺抓到斗車前來載貨異常,向大甲段饒姓段長報告,調閱監視影像查看後,發現曾男確實將工程材料運出變賣,立即清點庫房材料,並播放監視影像給曾男看,曾男知道紙包不住火,坦承變賣鋼材,陸續購買材料回補大甲段庫房。
曾男在一審審理時,矢口否認有侵占公有財物犯行,辯稱不知道護欄板、H型鋼柱等材料是大甲段的財產,因為放在承包商材料區,承包商也說是他們的材料,以為這些材料是廠商的,並稱自己非公務員,應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不過台中地院認為,刑法上公務員,係指「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因此認定曾男屬公務員,審酌已繳回犯罪所得,依3個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各判3年2月、2年10月,3年,3罪應執行4年,褫奪公權3年,經上訴台中高分院1日進行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