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騎走國中生腳踏車 男被判拘役須入監
洪姓工人侵占學生腳踏車,雖然被橋頭地院從輕判處拘役,但因被害人未成年,依法要加重刑期後,不得易科罰金要關。(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洪姓工人假藉借用,涉嫌騎走國中生腳踏車,被橋頭地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侵占罪,判處拘役20日,並因被害人未滿18歲,加重刑期2分之1,已非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罪,依規定不得易科罰金要關。
判決書指出,今年4月11日下午5點多,洪姓臨時工在岡山區永樂街與大德1路口處,向穿著制服陳姓國中生借用價值6000元腳踏車,未經同意就騎走,陳男則在後追趕並試圖攔停未果。
洪男辯稱,案發當時神智不清,有想要歸還腳踏車等語,否認犯行。
法官調查後,認為洪所辯不足採信,涉案情節輕微,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侵占罪,判處拘役20天,但因被害人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要加重刑期2分之1後,已非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罪,縱使判處拘役,依法乃不得易科罰金要關,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