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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需要男人我可幫忙」 7旬色翁狼爪襲居服員判刑1年

宜縣77歲色男對女性居服員伸狼爪,犯強制猥褻罪,被判1年徒刑,圖為示意畫面。(資料照)

宜縣77歲色男對女性居服員伸狼爪,犯強制猥褻罪,被判1年徒刑,圖為示意畫面。(資料照)

2024/09/22 22:29

〔記者江志雄/宜蘭報導〕宜蘭縣30多歲女性居家服務員小芬(化名),到中風的鄭姓女子住處從事生活照顧服務時,鄭女同住的77歲林姓男子,趁機環抱小芬,碰觸她的胸部及親吻臉頰,並說出「妳需要男人,我可以幫忙」等語,觸犯強制猥褻罪,一審判有期徒刑1年。

判決指出,去年3月間,小芬偕同公司主管張姓督導,到宜蘭市鄭女住處從事生活照顧服務,張姓督導先行離去後,在場的林姓男子將大門上鎖,從後方環抱小芬,再用身體磨蹭,觸碰她的胸部、撫摸腹部及大腿內側、親吻臉頰,小芬加以抗拒卻無法掙脫。

事發當時,林男還對小芬說,「妳需要男人,有生理需求,我可以幫忙」、「要不要用情趣用品,情趣用品很好玩,會讓妳很舒服,我之前做按摩的,很多貴婦都來找我」。小芬遭受林男強制猥褻,仍做完鄭女生活照顧服務才離去,回家後情緒崩潰,向父母哭訴,隨即將此事告知張姓督導,隔天便由任職機構的夏姓負責人陪同報案。

林男接受調查時否認強行環抱與親吻,也沒有觸摸小芬的隱私部位,反指曾責罵她未妥善照顧鄭女,對方因此懷恨在心,同時辯稱自己行動不便,小芬身材高大,怎能強制猥褻。不過,林男說詞未獲採信,全案移送法辦後被檢方起訴。小芬事後到身心科求診,被診斷出罹患創傷症候群。

宜蘭地方法院審酌小芬與夏姓負責人說詞、警詢筆錄、醫院診斷證明,認定林男犯案事證明確,已觸犯刑法224條的強制猥褻罪,全案審結,處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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