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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獄中衝突持原子筆猛刺頭部 殺人未遂起訴、傷害罪判刑6月

郭男持原子筆猛刺獄友頭部成傷,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屏東地院改以傷害罪論處。示意照,非本案證物。(記者李立法攝)

郭男持原子筆猛刺獄友頭部成傷,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屏東地院改以傷害罪論處。示意照,非本案證物。(記者李立法攝)

2024/09/14 12:27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郭姓與廖姓受刑人在獄中發生衝突,郭男持尖銳的原子筆猛刺廖男頭部,導致廖男頭部多處受傷,檢方偵辦後,認為郭男持利器攻擊被害人致命部位,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屏東地院檢視被害人傷勢及相關證人說詞後,改以傷害罪判處郭男6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及上訴。

郭姓與廖姓受刑人去年10月間在獄中作業工場發生衝突,郭男憤持原子筆朝廖男頭部猛刺,還怒嗆「袂乎死啦」、「要給他死啦」等語,所幸及時被工場內其他受刑人拉開,獄方趕緊將受傷的廖男送醫,行凶的郭男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郭男應訊時表示,因不滿廖男平時的作風,當天被廖挑釁才持原子筆戳刺廖男,但只是單純打架,從頭到尾沒有要給廖死的意思。

屏東地院認為,倘若郭確有殺意,理應將原子筆猛力往廖男要害處刺去,但廖男頭皮多處傷口僅為0.5公分撕裂傷及擦傷,未有骨折或顱內出血等嚴重傷勢,經詢問獄方及其他受刑人,得知郭、廖並無深仇大恨,縱郭男攻擊廖男時口出「要給他死啦」等語,究竟是基於殺人意念而為,還是一時氣憤之語,實屬有疑,應以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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