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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娘」、「臭警察」!4辱警案判無罪 法官一次說分明

彰化地方法院對4件辱警案做出無罪判決。(資料照)

彰化地方法院對4件辱警案做出無罪判決。(資料照)

2024/09/11 16:21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今年5月憲法法庭做出「侮辱職務罪認定違反言論自由違憲」判決,彰化地方法院日前依該判決,對4件侮辱警察的案件同時做出無罪判決,這些案件的被告雖有口出「○你娘」、「臭警察」等侮辱性的言詞,但法官認定都是被告一時的情緒發緒,並沒有影響到警察公務的執行,因此都做成無罪判決。

4件中有2件是當事人酒後在小吃店胡鬧、叫囂,另一件是找人尋仇、鬥毆,第4件則是發生在彰化監獄,獄警對收容人管教。4件的被告均不理會員警到場,口出穢言,被警方依刑法140條之一侮辱公務員罪移送並起訴。

判決書指出,伸港鄉的姚男酒後情緒不滿,對前往處理的陳姓員警口出「你這個臭警察」、「你不要在那邊沒懶叫」被起訴;福興鄉的王男酒後罵到場的員警「○你娘」被起訴。

另外,彰化市王男懷疑自己的小客車擋風玻璃被前妻砸毀,夥同2名友人,手持棍棒到前妻住處尋仇,警方獲報趕到,王男爆「警察又怎樣」、「恁爸連警察也照打!○你娘」,他事後被帶回警局,辯稱「我情緒激動才爆粗口」。

第4件是彰化監獄收容人徐男對獄警口出「○你娘」、「○你娘卡好」、「○你老爸」。

對於這4件,法官均認為被告的侮辱性言論,僅是暫時性的情緒出口,並沒有影響到員警後續的公務執行,因此判決無罪。

4案的判決均出自同一名法官,法官說明,憲法法庭113年判字第5號判決,對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應限於行為人對公務員當場侮辱,係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之情形,法官並深入闡述立法要旨、妨害公務之認定及其程度。

法官指出,該法保護的法益為「公務執行」,並不及「公務員名譽」、「公職威嚴」,法院對於個案認定時,不得僅因人民發表貶抑性侮辱言論,即逕自認定其必具有妨害公務之故意。至於妨害公務係指侮辱之行為已明顯干擾到公務員的指揮、聯繫。一般單純的口頭嘲諷或抱怨或出於情緒反應的辱罵,雖會造成公務員的不悅,但通常不會因此妨害公務。

對於何種程度才達妨害公務,法官強調,該法並非要求公務員對人民無理的辱罵時,只能忍讓,國家本即擁有不同強度的公權力以達公務之目的,面對無法的辱罵,公務員代表國家透過合法手段排除、制止言論,例如由在場同僚、主管警告、制止,若人民立即停止,則不得以侮辱公務員罪定之。反之,持續制止不勸,即判斷其已足以影響公務員之公務執行。

法官說,若當事人對公務員做出潑灑穢物、吐痰、肢體動作,即構成妨害公務執行,毋須先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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