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被檢舉24次 「小吃部」生意跌9成求償敗訴
小吃部遭鄰居多次檢舉噪音,店主求償73萬損失,但法官認為,檢舉屬正當維護居住安寧權,最終駁回訴訟。小吃部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警方提供)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市1家「小吃部」指控被陳姓鄰居嫌太吵、1個多月內檢舉24次,店主主張,鄰居曾因頻繁檢舉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1000元,也導致他的生意下滑9成,因此提出民事求償73萬元,但台南地院民事庭認為,社維法無法作為民事賠償的依據,駁回店家告訴。
「小吃部」店家主張,去年曾在一個多月內,因為被陳姓鄰居檢舉、警方頻繁臨檢,嚴重影響營業,每日營收從1萬元下降至不足1000元,生意比武漢肺炎疫情時還差,認為這些檢舉行為屬於故意滋擾,陳女也因此挨罰,因此提告求償63萬元營業損失及10萬元精神慰撫金。
陳女辯稱,店家音響聲很大,且無隔音設備,導致長期噪音侵擾,由於其住所與小吃店為相鄰建築物,噪音問題已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精神健康,報案是為了保護其居住安寧,並非出於騷擾,且警方每次到場均有進行勸導,足以證明店家確實存在噪音問題。
法院在審理中指出,雖然被告因頻繁檢舉被社維法裁罰1000元,但社維法與民事侵權行為的法律標準不同,儘管店主提交了商業登記證明其小吃店合法經營,但未能證明陳女有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
另外,噪音問題具有高度主觀性,每個人對噪音的忍受程度因身心狀況不同而異,尤其是被告與小吃店相鄰,可能受到更大影響,即便警方到場時未測得噪音超標,但這並不代表陳女的檢舉就是惡意行為,陳女報案,也是為了維護民法規定的居住安寧權,屬於正當權利,無法認定為侵權。
此外,法官認為警方臨檢行為屬於依法行使公權力,對店家的營業影響無法直接歸因於陳女的檢舉行為,因此店主要求的營業損失及精神賠償缺乏充分法律依據。最終,南院民庭駁回店主的賠償請求,並裁定訴訟費用由店主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