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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機車強對女房客摸胸襲下體 色房東被判刑

    嘉義一名色房東強摸女房客胸部與下體。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嘉義一名色房東強摸女房客胸部與下體。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2024/08/31 09:54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在嘉義縣朴子市當房東的黃姓男子,今年3月3日向房客A女借機車,但黃男飲酒,A女只好騎機車載黃男,但他竟在後座緊抱A女還摸胸,被制止還稱「摸會壞掉嗎?」甚至將手往前伸去摸A女下體,A女氣到報警;案經檢方偵查起訴,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犯強制猥褻罪,判黃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黃男當天向A女借機車,要去另一處取回電動機車,A女同意陪同取車,但看到黃男有喝酒,她不願坐後座,因此騎機車載黃男;騎乘過程中,黃男竟將手往前伸摸A女胸部,A女不斷制止,黃男還說「是不能摸是不是,摸會壞掉嗎?」A女嚴厲喝止,黃男卻變本加厲,繼續摸胸,還伸手隔褲子摸A女下體,並用力壓制環抱A女。

    當時因騎機車,A女僅能不斷撥開黃男的手,且因當時附近無人,無法求救,她繼續騎直到目的地讓黃男下車,事後A女傳訊息給黃男「喝醉酒不是你對我毛手毛腳的理由」,也傳訊向介紹租屋者告知此事,詢問黃男人品,並向警方報案。

    偵訊時,黃男坦承飲酒,搭乘A女的機車,但辯稱沒有摸A女,是因為A女騎車速度快,怕跌倒而摸A女的腰部。

    法官審理認為,A女所述案發情節,以及事後向黃男、介紹人傳訊息的內容等均相符,而黃男的手機也有相關訊息內容,且A女當年1月27日剛租屋,在案發後2天立即搬離,與被害後可能產生的厭惡、緊張、畏懼反應相合,顯然A女證詞可信度高。

    法官認為,黃男為滿足性慾,用手強行環抱A女,觸摸胸部和下體,並非偷襲或趁人不及抗拒的性遭擾行為,而是犯強制猥褻罪,考量他後來已與A女達成調解,賠償損失,但未獲A女諒解,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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