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被控收錢放水業者傾倒垃圾 前三灣鄉長温志強二審改無罪
苗栗縣三灣鄉無黨籍前鄉長温志強,被控任內違法放行事業廢棄物傾倒三灣鄉掩埋場,一審判刑6年,二審改判無罪。(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三灣鄉無黨籍前鄉長温志強,被控收錢放水鄉內學校工程的業者江煥成,違法將營建(事業)廢棄物運入鄉掩埋場傾倒,苗栗地院一審依圖利罪,判處他與隊長廖芳毅各6年徒刑,檢方與溫等3人都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苗栗縣三灣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等自治法規,設有收費代為處理廢棄物的條文,温志強、廖芳毅依此協助江煥成清除廢棄物,並根據自治條例向江收取規費(處理費),尚難認3人有圖利、違法等犯意,據此判決3人無罪,可再上訴三審。
判決指出,温志強於第二屆鄉長任內,2020年6月指示時任鄉公所清潔隊長廖芳毅,讓承攬三灣國小操場改建工程的業者江煥成,把刨除PU跑道產出的廢棄物,分3車次運入三灣鄉掩埋場傾倒,公所只依處理一般廢棄物價格,向江姓業者收取2萬5000元處理費(規費),涉嫌圖利等罪名。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時,温志強辯稱是三灣國小反映,如果無法清運學校工程廢棄物,將影響工程進度,他們才協助業者,但一審法官卻認為,業者江煥成先向校方,提出追加廢棄物清理費未果,才請校長等人向温提議收置廢棄物,且校方到公所拜訪温之前,温已指示廖了解此事,廖含回報應請廠商自行找環保公司處理事業廢棄物,法官認為温早知而介入廢棄物處理,依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温與廖各6年徒刑,江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1年2月、緩刑3年,條件是支付公庫20萬元,檢方與溫等3人都上訴。
二審見解與一審完全不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合議庭認為,2007年公告的「苗栗縣三灣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以及2017年公告的「苗栗縣三灣鄉代清除廢棄物自治條例」,都允許該鄉公所清潔隊,代為處理鄉內的一般事業廢棄物,但「廢棄物清理施行細則」與環保署的解釋函卻又規定,鄉鎮市公所除受縣環保局委託外,不得受事業委託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自治條例與中央法規似有牴觸。
合議庭認為,上述「苗栗縣三灣鄉代處理廢棄物自治條例」,沒有被行政院、中央環境衛生主管機關或縣政府公告為無效,現仍有效,因此,温志強、廖芳毅援用自治條例,協助江煥成處理、清除PU跑道廢棄物,並根據自治條例規定向江煥成收取規費,尚難認定3人有何圖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的主觀犯意,據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