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車被撞就算未受傷受損 台中警:未報案當心吃上肇逃罰單
紀婦因車禍未受傷受損擅自離去未報案,涉嫌肇逃被警方開單。(記者歐素美翻攝)
〔記者歐素美/台中報導〕騎機車被撞未報警,當心被告肇逃開單!警方表示,因對方報案,不論對錯,凡未報案者警方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可處1000以上至3000元罰款,甚至吊扣駕照1個月至3個月。至於車禍肇事責任則交由交通鑑定委員會鑑定,若民眾被開單不服,可向監理單位申訴。
66歲紀姓婦人向本報投訴指出,8月7日下午4點多,她騎機車行經台中市太原路與大有二街路口,因路口沒有紅綠燈,她左轉時後方突然被撞了一下,她隨即停在路邊查看,因不見有任何車輛駕駛人下車,加上她未受傷,機車也未受損,等了一會兒即自行離去。
不料,隨後即接獲警方通知到第六分局,警方表示,當天車禍汽車駕駛人有報案,她涉嫌肇事逃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開單,「肇事逃逸案件,汽車(包含機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紀姓婦人家屬質疑警方作法是「欺負善良的人」,紀婦有下車查看,因見不到肇事人車才離去,不料,不僅事後被警方開單,對方汽車駕駛人竟還要求理賠車損。紀婦表示,她是被撞,為何還要被開單且賠款?
第六分局表示,警方根據路口監視器及行車紀錄器,目前看不出車禍誰對誰錯,需交由相關單位進一步鑑定。但提醒民眾發生車禍一定要報案,若與對方私下和解,也一定要留下電話等相關憑證,否則擅自離去,就涉嫌肇逃,警方一定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若民眾對罰單有疑義,則可向監理單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