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撿到470元 保警暗槓被判緩刑、繳公庫5萬元
保警易法華暗槓民眾拾得的470元,台北地院認易員犯貪污罪,但給予緩刑機會。(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局保安警察大隊第六中隊警員易法華,去年將黃姓民眾拾獲錢包內的470元佔為己有,台北地院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對他判刑1年4月、緩刑3年,並應繳公庫5萬元,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調查,去年7月16日下午1時許,黃姓市民在松山區一間小吃部斜對面,拾獲一位民眾黨員的皮包,裡面有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行照、民眾黨黨證及477元現金,因此赴北市保安大隊1樓崗哨,將皮夾交給當時正在擔任隊部駐地門崗守望勤務的易員。
易員竟萌生貪念,將皮夾內470元現金放入自己褲子口袋中,再撥打電話通知當日值班小隊長,把皮夾、證件及7元交給小隊長。後來小隊長與黃男確認拾獲皮夾內容物,並經民眾黨員至保安大隊領回遺失皮夾,小隊長才確認皮夾內金額短少,經質問易員,他才將口袋中的470元交出。
檢方認為,警員若接獲民眾交存拾獲物品時,應依規定與拾得人當面逐一清點,製開一式四聯詳載「拾得物名稱、數量及特徵、日期、地點、拾得人姓名、地址、電話及身分證字號」等內容的拾得物收據,第一聯交給拾得人,並將辦理情形登陸於拾得物登記簿。
警員也應填具報告並檢附第2、3、4聯拾得物收據,再連同該拾得物一併陳報分局公告招領,報告及交存6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應將物品交給拾得人歸其所有;易員卻暗槓470元,決定依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將他起訴。全案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