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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前挨罰328萬卻拒絕繳清 貨運業者進看守所管收

    沈姓貨運業者拒絕繳清328萬餘元的罰鍰,本週二遭台北分署押往看守所執行管收。(台北分署提供)

    沈姓貨運業者拒絕繳清328萬餘元的罰鍰,本週二遭台北分署押往看守所執行管收。(台北分署提供)

    2024/08/21 16:5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沈男開設航空貨運公司,10年前進口貨物與申報單不符,被依法開罰328萬多元,然他不僅拒絕繳清罰鍰,還隱匿帳戶內的高額存款,故本週二遭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聲請管收,經台北地院裁准,立即被解送台北看守所執行管收。

    台北分署表示,10年前沈男因進口貨物申報單不符合實際貨物內容,被台北關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裁罰貨物1倍的罰鍰、328萬餘元,並於6年前將處分書送達到沈男經營的公司;但他不僅沒有繳納罰鍰,更將自己銀行帳戶內的高額存款,屢次透過匯款或提領現金的方式,隱匿他處。

    後來經台北分署調查並執行後,仍有190萬多元的罰鍰尚未繳清,且這些被他隱匿的資產,除了匯入其配偶的帳戶,也有多筆匯入公司林姓員工的帳戶,分署也說,光是提領30萬元以上的次數,就有10次、共467萬多元,遠遠超過他應該繳納的欠款,也就是說,他有能力繳完罰鍰卻拒繳,加上他到案後仍推稱公司財務由妻子管理,拒絕配合繳納,分署決定對他聲請管收。

    本週二台北地院開庭時,沈男當日被勸諭繳納罰鍰,以防被管收,但他仍說自己無法籌措這筆錢;法官因而認定他有能力繳納罰鍰卻隱匿財產,當庭裁准管收,隨後由台北分署將他解送看守所執行管收。

    台北分署呼籲,公法上要求繳納的金錢一旦成立,義務人的資產就應該提供強制執行,而不是任意處分或移轉,以免後續衍生管收等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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