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爭監護權 士林地院判給母親原因曝
士院法官王昌國審理一件離婚夫妻爭取次女監護權的官司,經考量各種條件後,將監護權判給母親,父親則可定期與次女會面交往。(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士林地院法官王昌國審理一件離婚夫妻爭取次女監護權的官司,指次女目前雖與父親同住,但生活習慣都由母親教導,也不能因為父母一人照顧一個這種看似「公平」的考量,導致次女每月僅有短短數日與身為長女的姊姊共同生活,故裁定由母親取得次女的監護權,父親則可定期與次女碰面;可抗告。
王昌國日前審理另件同樣是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官司,要取得監護權的母親切勿沾沾自喜,或把婚姻中所承受的不滿、委屈、苦楚,投射到孩子身上;未拿到監護權的父親也不要將埋怨、不甘,加諸於孩子。
王昌國在本件裁定指,這對夫妻於去年9月30日和解離婚前,已分居半年多,期間長女、次女分別與母親、父親同住;然母親主張次女自幼由她負責照顧,且母女關係緊密,故請求酌定由她取得次女的監護權,但被前夫拒絕。
王昌國認為,根據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提出的訪視報告,可知這對已離婚的夫妻都有足夠經濟能力,健康狀況也都量好,還有家人彼此支援,因此均提供子女穩定的居住環境。
而次女目前雖與父親同住,但其生活習慣的養成都由母親負責,次女與母親會面交往、過夜時,也沒有出現任何排斥或困難的情況,次女與姊姊相處時也相當融恰,且離婚夫妻就女兒就讀學校等問題沒有共識,如果採「共同監護」,反而有害。
王昌國表示,長女、次女的年紀相仿,彼此能打成一片、一同遊玩及一同學習,如果只因為父母一人照顧一個這個看似「公平」的考量,就強令姐妹分開生活,甚至導致次女每月僅有短短數日能與姊姊共同生活,對次女來說並不恰當。
王昌國並考量次女與母親同住時,其情緒與行為較為穩定,足可認定母親較能提供安全、關愛的生活教養環境,決定由母親取得次女的監護權,至於父親則可定期與次女會面交往。
王昌國也叮嚀這對夫妻,不要把孩子當成彼此爭戰的籌碼,也不要在孩子面前有意無意醜化或批評對方,父母更不要因為孩子有部分個性、行為「像對方」,就感到憤怒、不恥或反感。
王昌國同時希望父母傾聽孩子內心的想法、鼓勵孩子多與父母互動,孩子才不必看父母的臉色,轉換應對態度,並提醒兩人都是孩子永遠的父母,努力建立穩定、良性的溝通管道,有助於孩子安定身心及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