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教師年資不能累計敘薪 憲法法庭判違憲 應於1年內修法
代理教師年資不能累計敘薪,憲法法庭今天判違憲。(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北市中和高中代理教師張凱翔,不滿校方不採計他先前在2所高中任教的年資,認為教師法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宣判教師法合憲,但職前年資提敘事項屬教育事項,應由中央立法,而非授權地方政府進行補充規定,形成一國多制,此屬違憲,另外,不採計代理教師職前年資累計,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應由教育部於一年內修法。
張凱翔有合格教師證,曾任華僑高中、石碇高中代理教師,2017年獲聘到中和高中任教,但中和高中依據新北市教育局相關規定,不採計張凱翔之前任教這2所高中的年資,僅依張的碩士學歷,核定他以24級245薪點敘薪,他認為很不合理,應依教師待遇條例予以累計之前年資提敘2級,以第22級275薪點敘薪,兩者相差達6千多元。
張凱翔向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經駁回,提起再申訴、行政訴訟,都被駁回、判決敗訴,最後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張凱翔認為,教師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代理教師的敘薪標準,應具有全國一致的性質,屬憲法第108條所訂教育制度事項,應由中央立法。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函文規定,在欠缺法律明文或經法律明確授權的前提下,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亦侵害財產權,請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張凱翔指出,學校依教育局和教育部規定不採計他先前在另2校任教的年資,影響其權益,大多數代理教師不敢提出行政救濟,是因為擔心下一年拿不到聘書,不代表沒有違憲、侵害人權的問題。
憲法法庭特別於今年3月12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教育部主張,教師法以正式教師為適用對象,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提敘,和地方政府的教育興辦與管理有關,屬地方自治事項,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採計事項,是國家以法令提供教師敘薪支俸作為,未侵害或干涉代理教師的財產權。
新北市教育局指出,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採計事項,依教育基本法、地方制度法等相關規定,屬地方自治興辦教育事項,應尊重地方政府訂定規範並據以實施,未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的分配。代理教師非正式編制的專任人員,和專任教師尚有差異,因此其職前年資得否提敘採計,與專任教師不同,應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