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通霄鎮長陳漢志涉綠能蟑螂案 認罪繳回107萬二審減刑改判5年
前通霄鎮長陳漢志被控綠能蟑螂案,他承認主要犯行且繳回107萬元,一審判刑10年,二審減刑改判5年。(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無黨籍苗栗縣前通霄鎮長陳漢志,被控於2019年鎮長任內,利用公所經辦太陽能光電業者申請專區等案,索討107萬元回扣;苗栗地方院認為他觸犯「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兩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犯罪所得沒收,陳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以陳認罪且繳回107萬元賄款,減刑改判5年,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漢志被控於2019年間,透過鎮務顧問黃晏樂,向有意參與太陽能光電標租案的業者要求付賄,其中,能旺公司監察人蔡弘懋說,得標後會懂得「禮貌」,陳漢志遂指示承辦人將標案資料拿給蔡,有利於能旺公司事先評估,標案由安集公司得標後,統包給能旺公司施作,蔡弘懋分兩次付賄,一次是同年12月直接以紙袋裝著36萬元現金,前往陳漢志的服務處交給陳;另一次於2021年4月約在通霄海水浴場旁的土地公廟前,蔡將紙袋裝的71萬元現金,丟入陳漢志駕駛的公務車內。
苗栗地院一審時,陳漢志承認向蔡弘懋索賄,否認向另一業者要求賄賂;涉案的機要秘書陳志豪不認罪,鎮務顧問黃晏樂、廠商蔡弘懋則坦承,一審認定陳漢志觸犯「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2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陳志豪與黃晏樂、蔡弘懋,各被判刑3年8月、1年4月及6月,因黃、蔡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均獲判緩刑。
陳漢志與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原判決,陳漢志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減輕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扣案的犯罪所得107萬元沒收,陳漢志、陳志豪要求賄賂罪部分無罪,可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
二審判決有罪的理由,是陳漢志已經自白主要犯行,且繳回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規定,二審認為陳漢志當時為鎮長,本應廉潔自持,竟為貪圖不法利益收受賄賂,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但已坦承犯行且繳回107萬元,改判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已扣案犯罪所得107萬元。
至於檢方指控陳漢志等人,2019年4至5月間,邀請光電業者洽商,開口要求設備容量每時千瓦KWP 1000元的賄賂,但雙方未達成共識而各自離去,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二審則認為,檢方雖提出業者供述,當成唯一主要證據,但業者卻前後陳述不一致,先後矛盾,又且沒有任何其他證據可佐證,另外,「要求賄賂罪」沒有處罰未遂、沒有處罰預備犯,2019年4、5月,標案連雛型都沒有,陳不可能提出對業者索賄每KWP 1000元的要求,這部分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