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關閉此視窗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基隆東岸商場糾紛3度開庭 市府補裁判費要趕走NET

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糾紛案今天第3次開庭,基隆市政府當庭提起反訴,主張主富公司遷出;主富反駁市府未讓大日享有優先續約權,違反OT契約在先。(資料照)

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糾紛案今天第3次開庭,基隆市政府當庭提起反訴,主張主富公司遷出;主富反駁市府未讓大日享有優先續約權,違反OT契約在先。(資料照)

2024/08/07 13:38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東岸商場產權糾紛未解,主富服裝公司(NET)提起訴訟確認2到4樓所有權,基隆地院今(7)日第3度開庭,基隆市政府當庭提起反訴,主張主富無權占有東岸1樓商場,要求依法遷出;主富反駁市府未讓大日公司享有優先續約權,違反OT契約在先,雙方展開激辯。

基隆市東岸商場2至4樓產權糾紛今天上午9點40分在第9法庭續行審理。民事庭承審法官曹庭毓針對上次審理時,他提問的14個問題中尚有不清楚的部分,逐一釐清,開了2個多小時結束,預計10月16月續行審理。

承審法官曹庭毓首先當庭諭知,市府提起反訴,主張主富無權占有東岸1樓商場,要求主富盡早遷出,因追加的一樓商場佔地1302平方公尺,訴訟標價值達2億元,遠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市府須10日內補繳139萬元裁判費。

主富公司委任律師主張,基隆市政府去年12月31日片面終止與大日公司的OT契約,依主富與大日租賃契約第2條,大日無法取得續約資格視同雙方終止合約,致大日無從續為經營地下停車場與1樓部分商場,基隆市府未讓大日享有優先續約權,以不正當方法讓條件成就,違反OT契約在先,市府與大日間OT契約仍應存在;主富基於租賃契約,仍有繼續使用商場1樓店面的權利。

市府律師反駁,市府與大日的OT契約終止,大日與主富合約也隨之終止,因此主富依與大日之間的租賃契約占有1樓商場,顯無理由。

市府律師指出,另針對主富主張,市府沒有讓大日享有優先續約權是以不正當方法讓條件成就,優先續約權在112年9月間由專業工程顧問公司提出審查意見,並依照促參法51條之1規定,優先續約全權以1次為限,及第2點大日無論是資產總檢查的結果與近3年財務狀況都不符合優先續約的條件,如果主富認為占有權利來自租賃契約,而該租約因基隆市府終止與大日OT契約,且認為終止租賃契約是不合法,主富應該去打確認租賃存在之訴才對。

主富律師再提出,依OT契約16條第3項規定,優先續約資格為營運績效良好,營運績效良好的標準為評分均為70以上,且營運期間屆滿前2年的評分達75分以上,顯與市府提出的審查優先續約資格,項目與標準,由此可見基隆市府不予主富優先續約,顯與契約的約定不服。

市府律師再反駁,專業顧問公司依促參法優先訂約作業指引規定,申請優先訂約後,市府還要確認包括資產總檢查成果與財務狀況等事項是否符合資格,並非以所謂評分70分或75分,就一定可以優先續約,更何況主富剛援引OT契約16條,市府得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申請繼續訂約,條文明定大日若符合分數就可以來申請,怎麼會說只要符合分數基隆市府就一定要簽約呢?

再說,大日對於近3年的財務狀況,僅提出片面數字,沒有相關佐證資料,市府依促參法優先訂約作業指引認定,大日不符合優先續約申請資格,於法有據。

市府委任律師葉慶元在庭訊後表示,「主富主張二至四樓是他興建,一樓根本不是他蓋,是市府財產」,因此營運契約終止後,主富也承認資賃契約隨之終止,所以主富根本沒有法律上原因,繼續占有1樓商場繼續營運,基隆市府希望主富儘早依法遷出,把商場還給基隆市民。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