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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手願賠償被害人換免囚 99萬分期8年太長法官判入獄

    吳男分8年賠償葉姓夫妻,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改判7月應入獄執行。(記者張瑞楨攝)

    吳男分8年賠償葉姓夫妻,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改判7月應入獄執行。(記者張瑞楨攝)

    2024/08/02 21:34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吳姓男子加入詐團當車手,向葉姓夫妻、許姓男子各取走99萬餘元與50萬元,全數轉交上級,分文未得就被警方攔查,他當場自首,一審依洗錢罪判8月,他上訴並與葉姓夫妻和解,願每月付1萬元全數賠償,聲明減刑免入獄之苦,二審卻認為,他分期長達99個月(逾8年),且尚未與許男和解,態度僅算「稍佳」,略減刑1月,不宜宣告緩刑,改判7月徒刑,應入獄執行。

    判決書指出,高職畢業的吳男,去年6月13日上午,假冒投資公司「外派經理」,於苗栗縣向受股票投資詐欺的葉姓夫妻取款99萬餘元,當天下午於台北市,向同樣受騙的許姓男子取走50萬元,全數交在旁等候、身分不詳的「速吧陸」,自己分文未得,約3小時後,因形跡鬼祟被警察盤查,他當場坦承是車手,不料,苗栗地方法院雖以自首減刑,仍依洗錢罪判刑8月,併科罰金4萬元。

    吳男上訴二審,並於今年7月與葉姓夫妻和解,願每月1萬元,從8月10日起,分期賠償99萬餘元,他強調,自己剛退伍找不到工作,輕信詐欺集團謊言,誤認這是合法工作,他又擔心投資人萬一投資失利,會對他糾纏不清,才使用假名與假工作證,他現在已有水果批發工作,每月有3萬元收入,願盡力賠償被害人,請求從輕量刑。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認為,吳男價值觀念偏差,影響社會治安、金融秩序,雖自首坦承犯行,與葉姓夫妻和解,酌予減刑1個月,另外,他雖嘴巴說願意賠償損失50萬元的許男,但至今雙方尚未達成和解,這部分不能減刑。

    至於為何僅減刑1個月,且不能緩刑?二審強調,吳男分期甚長(逾8年),吳男尚未履行賠償,葉姓夫妻也尚未獲得分文,法官強調,吳男犯罪侵害葉姓夫妻權益,本應負民事損害賠償之責,和解也只能說是負起該負的賠償之責而已,犯後態度頂多是「稍佳」,不宜宣告緩刑,改判徒刑7月,應入獄執行,罰金酌減1萬元,改判併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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