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約聘工坦承收賄32萬並繳回 檢依貪污罪起訴請法院減刑
高公局約聘工劉明坤被查出利用職務向廠商收賄共32萬元,士檢考量劉認罪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法起訴同時請法院酌減其刑。(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工處木柵段約僱水電工劉明坤,被查出4年來利用職務機會,向廠商收賄共32萬元。士林地檢署偵結,今依貪污治罪條例中職務上行為收賄賄賂罪將劉起訴,但考量劉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全部犯罪所得,請法院減輕其刑。
起訴指,劉男自2013年至2020年間擔任高工局木柵公務段的約聘水電工,負責路燈巡查工作,並製作路燈夜間設施巡查表、夜間巡查報告表與路燈定期巡查報告表,然劉處理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共四個年度的「工務段轄區路燈巡查維護工作」時,向廠商收賄32萬元。
後來是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獲報,進而將劉男移送法辦。士檢偵結,指劉男犯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但考量劉已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請法院酌減其刑。
至於行賄的趙、楊、黃共3名廠商,今年4月已由新北地院判刑。楊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4罪,但楊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還幫助查獲楊、黃,故給予免刑;楊、黃均犯交付賄賂罪,但均坦承犯行,各判得易科罰金之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