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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林公園隨機砍人兇嫌辯「有病不想傷人」 判4年6月

員林公園發生隨機砍人,警方進入封鎖現場。(資料照)

員林公園發生隨機砍人,警方進入封鎖現場。(資料照)

2024/06/26 13:30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員林公園去年底發生一起隨機砍人事件,35歲張男以菜刀朝女遊客的脖子揮砍,造成2名女子頸部和雙手被砍傷,其中1人手指韌帶幾乎被砍斷,張姓兇嫌行凶後留在原地自殘被逮並辯稱不想傷人。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終結,法官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張男應執行4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被告張男領有身障手冊,且是中低收入戶,曾於2021年因身體不適就醫,卻因不滿急診處置,把瓶裝水潑到護理師身上,被依《醫療法》判處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與接受2場法治教育,未料竟又犯下隨機砍人案。

2023年12月14日中午,張男從自家中攜帶菜刀至員林市員林公園後,坐在公園內的興賢書院旁座椅,當時來自台中市的洪女、酆女及林女行經該處,張男突然衝到洪女身後,手持菜刀架住洪女,並朝其前頸劃割,見洪女以右手阻擋,便揮砍其右手,洪女脫逃後,張男又將目標朝向一旁的酆女,並揮刀朝酆女脖子刺去,見酆女不斷抵抗,張男跨坐將其壓制,再朝其頸部揮砍4刀以上;酆女徒手阻擋反抗,過程中造成手部、手指、膝蓋及下巴等多處撕裂傷,其右手中指甚至骨折斷裂。

張男行兇後在公園內自殘倒地,頸部留有多處撕裂傷;被害人酆女與洪女被送搶救後,都無生命危險。

該案審理時,張男辯稱其患有中度精神障礙,他持刀是要自殘,也沒打算殺人,只想傷害別人,所以先回家拿刀到公園等可以傷害的對象,然後才開始自殘,但他已忘記過程。

一審法官審理後,以張男涉犯2起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2年8月、3年6月徒刑,應執行4年6月徒刑,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入相當處所施所施以監護2年。被告張男犯後即被羈押,本月16日法官再認定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延長羈押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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