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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案檢察官林在培考績丙興訟勝訴 最高行廢棄發回更審

「浩鼎案」檢察官考績吃丙興訟勝訴檢上訴成功,最高行廢棄發回更審。(記者楊國文攝)

「浩鼎案」檢察官考績吃丙興訟勝訴檢上訴成功,最高行廢棄發回更審。(記者楊國文攝)

2024/06/13 19:17

首次上稿 18:37
更新時間 19:17(新增判決理由)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在培,因「浩鼎案」蒞庭表現不佳,其2018年職務評定被士檢評定為「未達良好」,考績吃丙;林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林在培勝訴。士檢不服,認為北高行判決有違誤,檢察官執行職務本應恪遵法令、盡忠職守,提起上訴成功,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檢察官職務平時考評紀錄表上,由直屬主任檢察官所為的初步考核,是依檢察長,也就是法定考評權人的授權而為,即使受評人的直屬主任檢察官在該段考評期間曾有異動,檢察長仍得授權考評當時受考評人的直屬主任檢察官,由其本於最接近受評人並具指揮監督權責的最適職務地位,協助檢察長調查相關考評資料而辦理,不得僅因該主任檢察官未在整段考評期間內始終擔任受評人直屬主管,就逕予認定其不能為正確考評或有出於錯誤事實或不完全資訊而為違法考核,北高行判決有違誤,有再審理調查必要。

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等5人,被控在癌疫苗試驗未達預期的重大消息公開前賣股,涉嫌內線交易,引起社會譁然,一、二審均判無罪,高檢署研究後,2021年2月決定不上訴,全案被告均無罪確定。

此案源於,士檢檢察官林在培被指在浩鼎案蒞庭表現不佳,2019年1月士檢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將林的2018年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考績丙等,經法務部核定及銓敘部審定在案。林在培不服職務評定結果,提起行政訴訟。

林在培主張,試擬論告書的職務既已分配給檢察事務官,責任在於檢察事務官,他未怠於執行職務,士檢罔顧事證,竟將應歸責於檢察事務官的事由錯誤歸責於他,士檢原處分認定事實有誤。

林指稱,浩鼎案獲判決無罪定讞,主要是因起訴品質不佳、欠缺足夠證據,因此經檢察體系開會共同決議不上訴,與他是否提出論告書無關。

士檢則稱,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相關規定,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若顯不適當者,即得評定為「未達良好」。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士檢對林在培的2018年度職務評定,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應以林平時考評紀錄及全面評核結果為依據,林2018年5月1日至8月28日的平時考核,並不是由他當時直屬主管、主任檢察官張惠菁評核,是由當年8月29日甫到任的主任檢察官蔡元仕評核,因此評核有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所作成的瑕疵,因此,對林的陣務評定有違法瑕疵判斷情事,林請求撤銷有理由,應予准許。

士檢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主張,北高行未採用士檢的提證與法令依據,反而直接認定應由前任直屬主任檢察官進行平時考核,從而認定考核程序有瑕疵而撤銷處分,判決有悖法令規定。

士檢指出,林在培在2018年5月至8月期間的直屬主任檢察官,就是當年度的職務評定委員,8月底業務交接時已充分將林在培的工作情形告知接手的主任檢察官,並於年終職務評定會議報告林的工作整體表現,以做為評定依據,評定過程沒有瑕疵。

士檢指出,北高行的判決理由中,關於林的失職行為為何不足以認定欠缺敬業精神,未置一詞,有理由不完備的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判決有再查明必要,今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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