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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男師11度從門底縫偷拍女童上廁所 法院判4年定讞

曾姓國小教師從廁所下方空隙偷拍女學生及教職員如廁,二審高等法院判4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曾男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

曾姓國小教師從廁所下方空隙偷拍女學生及教職員如廁,二審高等法院判4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曾男上訴,全案定讞。(資料照)

2024/06/12 12:2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曾姓國小教師為逞私慾,從廁所下方空隙偷拍4名女學生及3名教職員如廁,一審新北地院依11件無故竊錄兒童身體隱私部位等罪,將他判他9年6月;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吳男全盤認罪並部分和解,獲改判4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曾男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曾男自2013年起於某國小擔任教師,雖有家長反映他有不當言詞,他仍擔任班級導師與性別平等委員,他於2020年間利用職務之便,找女學生幫忙倒水,卻趁機在飲水機前,徒手觸碰女童胸部,此部分二審依性騷擾罪判刑3月確定。

曾男又於2020至2021年間,多次潛入女廁,偷拍4名女學生及3名教職員的如廁畫面,直到故技重施時,被1名女學裡發現,告知其他老師才曝光。

警方獲報追查,在曾男住所搜索查獲其家中電腦存有上百張照片與4段偷錄影像,多是於廁間隔板下方空隙,持手機偷拍女生如廁。

一審新北地院指出,曾男身為人師,竟卻逞私慾而偷拍女學生,犯後推託卸責,還辯稱只是好奇,不尊重教師職責,讓孩童心靈受創,使家長人心惶惶,打擊教育工作者,11罪合併判處9年6月徒刑。

二審高院審理時,曾男一改前不認罪、前後反覆的態度,坦承部分犯罪事實,並與部分學童家長達成和解,11罪改判4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駁回曾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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