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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學生開車接高中少女放學 行駛間伸狼爪撞車被送辦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林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8個月徒刑,惟審酌林男已與小美達成和解賠償,予以緩刑2年,以啟自新。(資料照)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林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8個月徒刑,惟審酌林男已與小美達成和解賠償,予以緩刑2年,以啟自新。(資料照)

2024/06/10 16:2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林姓男大學生透過臉書結識苗栗縣一名高中少女「小美」(化名),在一次開車接小美放學時,於車輛行駛途中,違反小美意願,強行撫摸小美大腿、肚子、胸部及下體,結果不慎撞車。小美趁隙脫逃報警,將林男送法辦;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林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8個月徒刑,惟審酌林男已與小美達成和解賠償,予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林男於去年3月間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當時就讀高中、未滿18歲的小美。林男於去年6月2日下午5點許,開車前往接送小美放學,卻在小美上車後,趁車輛行駛間小美不易離開之際,違反小美意願,以手撫摸小美的大腿、肚子、胸部及下體。

結果,林男因駕駛不慎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小美趁隙逃脫,跑進一旁超商躲藏,並經超商店員協助向學校教官求救,由教官報警處理,將林男送法辦。

案經法院審理,法官認林男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惟念林男年紀尚輕,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小美達成和解並已履行賠償,獲得小美的諒解,加上林男前無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林男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予以緩刑2年,並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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