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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年邁老闆噴辣椒水強盜雜貨店變裝逃逸 法官:特別可惡

廖男挑年邁老闆噴辣椒水強盜雜貨店變裝逃逸,法官認為此人特別可惡。(記者蔡彰盛攝)

廖男挑年邁老闆噴辣椒水強盜雜貨店變裝逃逸,法官認為此人特別可惡。(記者蔡彰盛攝)

2024/06/04 13:09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有殺人未遂前科的廖姓男子,將其他車牌掛自己機車上,找尋年邁雜貨店老闆下手,噴辣椒水強盜5千元逃逸,事後更變裝製造檢警追查斷點,新竹地院法官認為他所為特別可惡,難為社會所容,應予強烈譴責,依攜帶凶器強盜罪重判9年2月。

法官調查,去年12月3日上午,廖男在新竹市舊社橋下,將其他車牌掛在自己機車上,前往竹市一家雜貨店,見店內僅有年邁老闆獨自在內,便持辣椒水進入佯裝購物,趁老闆不及防備之際,持辣椒水朝臉部噴灑數下,到櫃台拿走現金5千元。

法官審酌被告四肢健全、非無工作能力,卻僅因缺錢購物及吃飯,即先侵占他人遺失之本案車牌,又將該車牌懸掛於作案機車上冒充己用,且在強盜犯行中,全程配戴全罩式安全帽及手套隱匿身分,且挑選年邁老闆所經營雜貨店,憑其身材優勢,加以數度近距離使用兇器辣椒水,當下對於被害人造成之生命、身體威脅,絕不在輕,所為特別可惡,難為社會所容,應予強烈譴責。

考量被告犯案後,不僅丟棄本案車牌與辣椒水,尚且變異身上全數服裝,藉以製造斷點、躲避檢警追緝,整體犯罪過程並非臨時起意或一時失慮,而係經過充分思考謀劃而為,亦無端增加國家刑事追訴負擔。

法官考慮被告雖然形式上承認犯罪,但以其偵審過程全部作為來看,實質上並未認知自己錯誤,所為坦認無非僅係為求輕判,被告不斷表達有意向被害人道歉,且透過叔叔包紅包給對方,而經被害人拒收,然單憑該紅包或被告單純口頭一句道歉,對於被害人當下所遭逢的安危恐懼、嗣後所蒙受的心理陰影等,可謂杯水車薪,未見被告有何更具體積極之悔悟與彌補,最後依攜帶凶器強盜罪重判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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