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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夫在共有土地種地瓜、玉米 挨告侵權要賠償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張男侵害魏男權利,但依該土地申報地價及雙方持有比例等計算,張男應支付魏男310元。 (資料照)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張男侵害魏男權利,但依該土地申報地價及雙方持有比例等計算,張男應支付魏男310元。 (資料照)

    2024/06/02 16:50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張姓男子,在自己為共有人的持分農牧用地上種植地瓜、玉米,結果,另一名土地共有人魏姓男子主張該土地未達成分管約定,張男栽種作物行為,造成他土地權利受損,提告求償30萬元。苗栗地方法院審理,認張男侵害魏男權利,但依該土地申報地價及雙方持有比例等計算,張男應支付魏男310元。

    該筆農牧用地面積為2820平方公尺、約2.9分地,原為張男與其胞兄共同持有,張男持有比例為3/4,其胞兄持有比例為1/4;張男的胞兄後來將自己持分的土地賣給魏男。張男依照過往,在自己持分比例土地面積內栽種地瓜、玉米,引發魏男不滿。

    魏男認為,雙方對於該土定並無分管約定,且約定在雙方達成分管約定前,若無雙方同意,皆不得使用該土地,主張權利受損,對張男提告,求償30萬元。

    張男則喊冤,他一直都在該筆土地上耕作,哥哥把應有部分賣給魏男,他並不知情,那時候他已經種了地瓜,經哥哥告知過戶時,就馬上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後就放棄種植。後來種玉米時,種下去時魏男就找警察來說不能種,他就放棄種植了,主張魏男對他請求不當得利並不合理。

    法官指出,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占有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能說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任何一部或全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若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一部或全部任意占有收益,即屬侵害共有人之權利。張男未取得土地共有人魏男同意,於共有土地上栽種地瓜、玉米的行為,已侵害魏男的權利。

    不過,法官認為,魏男求償的金額,應依張男占有使用該土地期間的面積多寡,為求償要件。依張男自陳他在2019年5月9日起種植地瓜約1、2個月,種植面積約4分之3,2022年5月9日起種植玉米約1個月,種植面積約2分之1,而魏男並無提出其他證據,是以認定張男陳述為真。

    法官再依據該筆土地的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96元,依雙方持有土地比例、張男占有使用該土地期間的時間與面積多寡等條件計算,認張男應支付魏男310元,魏男求償金額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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