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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捕拒檢車擊斃乘客二審仍獲判無罪 中和分局:尊重判決結果

新北市中和分局張姓員警前年3月追緝拒檢逃逸的賓士轎車時,從後方連開3槍,造成後座鍾姓乘客不幸死亡,一二審都盼張警無罪。(資料照)

新北市中和分局張姓員警前年3月追緝拒檢逃逸的賓士轎車時,從後方連開3槍,造成後座鍾姓乘客不幸死亡,一二審都盼張警無罪。(資料照)

2024/05/29 15:37

〔記者陸運鋒/新北報導〕新北市中和警分局前年3月追緝拒檢逃逸的賓士轎車時,中原派出所張姓警員從後方連開3槍,後座鍾姓乘客遭擊中後腦致死,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一審新北地院判無罪,高等法院二審今認定張員已盡量朝下往輪胎射擊,避開駕駛與乘客,善盡警械使用條例注意義務。對此,中和警分局表示,員警依法使用警械,對判決結果尊重。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該車當時正在嘗試衝破車陣,後續路徑不明,張員於跑動中持槍射擊,已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以避開駕駛或乘客,已善盡注意義務,駕車逃逸的風險是駕駛人林男所致,應自行承擔,不應由保護民眾生命、身體安全而開槍制止的執法警員承擔注意義務,判張員無罪。檢方上訴。

高院二審認為,林男加速逃逸,一路在人車密集路段高速繞行危險駕駛,對往來行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張員為制止林男繼續危險駕駛,開槍射擊,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射擊目標為車輪,張員於車輛行進中邊跑邊開槍,較不穩定,但他已有衡酌當時的急迫性與危險駕駛可能造成的危害嚴重性,而不得不為,就算子彈不慎射中後擋風玻璃右邊,也不能據此認定逾越必要程度。

合議庭認定,張員於急迫情況下,無法預見子彈射中玻璃可能會折射,追捕過程已盡量朝下往輪胎處射擊,已善盡注意義務,為合理用槍,認同一審判決,駁回檢方上訴。可上訴。

中和警分局今表示,當民眾生命安全受到危害時,員警依法使用警械,對於判決結果予以尊重,此外,將持續要求員警精進執勤技巧,務必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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