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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兩名前衛生局長包庇藥局 均判刑定讞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許景鑫包庇藥局賣過期感冒藥,雖被判刑2年但獲緩刑確定。(資料照)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許景鑫包庇藥局賣過期感冒藥,雖被判刑2年但獲緩刑確定。(資料照)

2024/05/27 11:09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兩位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涉嫌包庇藥局業者賣過期感冒藥,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起罪起訴兩人。一審以證據不足為由判兩人無罪;二審則認兩人圖利事證明確,逆轉改判陳1年8月徒刑、許2年,均褫奪公權1年,許另獲緩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檢方調查,2015年9月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查獲新資生藥局違法陳列9瓶已逾保存期限的感冒藥品,且發現其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的紀錄,違反藥事法事證明確,依衛生局訂頒的「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規定應裁罰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且無行政指導裁量空間。

然新資生藥局負責人的太太因曾任桃園市藥師公會理事和幹部,因此向藥師公會秘書抱怨,秘書再找上曾任藥師公會理事長的副局長陳世璋,陳找許景鑫商議後,要求下屬「新資生的案子能不罰就不罰」。

許景鑫收到兩次裁處書後分別退回,第2次退回時還黏貼「請檢討為行政指導」的便利貼,但呂姓股長、張姓承辦人仍認為應該處罰,再簽稿並陳述內容,過程中陳又指示甘姓代理科長及呂姓股長「能不罰就不罰」,甘、呂見狀才不再反對。

一審桃園地院因無法證明許景鑫有收到兩次陳核公文,也沒有看到「簽稿並陳」詳述的內容,僅能證明陳世璋有與甘、呂討論能否改為「行政指導」,無證據證明陳明確指示甘、呂免罰藥局,諭知陳、許均無罪。

二審高等法院指陳、許分別是監督或主管藥品稽查、裁罰的藥政業務主管,新資生藥局被稽查發現有陳列劣藥,依法應予裁處,並無行政指導空間,陳、許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讓新資生藥局獲得不法利益,故兩人已構成圖利罪,分別判陳1年8月、許2年,均褫奪公權1年,另考量許基於同事情誼而犯本案,且許已退休又健康狀況不佳,給予緩刑2年機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包庇藥局賣過期感冒藥,被判刑1年8月定讞。(資料照)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包庇藥局賣過期感冒藥,被判刑1年8月定讞。(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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