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性侵印尼籍女大生 判刑7年半定讞
Uber曾姓司機性侵印尼女學生,判7年6月定讞。(情境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中市Uber營業小客車曾姓司機,2021年凌晨載到出遊的印尼女學生,他藉口「載妳去看夜景」將車開到山區,強脫對方衣褲性侵。曾男辯稱是女學生向他借錢又搶他錢包,他為了搶回錢包才摸到她下體,二審法官認為,曾男開車時即已刻意關掉行車紀錄器,可證其心懷不軌,不採信辯詞,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7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曾男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曾男於2021年9月15日凌晨1時許,載印尼籍女學生到中市某大學的宿舍,曾男在車上與女學生攀談,詢問「可以陪我一下嗎?大概5分鐘就好、我會送妳回學校」,女學生擔心遭不測而勉強答應。
曾男在Uber叫車平台點選「結束行程」,將女學生載到昏暗、無燈光、無人無車的山上,要求她改坐副駕駛座,曾男從駕駛座強行跨坐過來,調整副駕座椅往後躺平,強脫衣褲性侵,女學生大喊「不要了,我要回去了」也不管用,曾男事後將她載回宿舍。
一審台中地院審理時,曾男律師辯稱,被害人案發後洗澡,驗傷沒有受傷痕跡,體內沒有曾男DNA。法官認為,被害人由男友陪同報警,跡證遭沖洗殆盡自是合理,被害人與曾男素不相識,沒有怨隙,被害人沒有故意捏造構陷他的必要,也欠缺臨時與陌生男人深夜同去賞夜景並發生親密關係的理由,不採信曾男說法,量刑7年6月。
二審時,曾男仍稱當天是女大生臨時說要去看夜景,他才把表定行程按掉,女大生隨後向他借2000元,「拉我的手去碰她的下面」,後來女大生還搶他的錢包,他為了搶回錢包,才伸手從她的裙子下面由下往上撈,無意冒犯。
合議庭認定,曾男若真的非主動邀約看夜景且被搶錢包,理應盡量保留行車紀錄等錄音證據,但曾男事後不僅未報案,還在開始行程後不久,就關閉行車紀錄器、里程紀錄,法官認定曾男自始即心懷不軌,才蓄意關閉以免留下跡證,仍認定有罪,維持一審罪刑。
最高法院亦認同二審判決,駁回曾男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