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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商向詠強撞死空少花800萬和解仍判6年8月 判決理由出爐

有2次酒後駕駛前科的富商向詠強,前年11月再次酒駕上路,駕保時捷休旅車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時,撞死步行過馬路的新加坡籍男空服員。(資料照,記者鄭景議翻攝)

有2次酒後駕駛前科的富商向詠強,前年11月再次酒駕上路,駕保時捷休旅車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時,撞死步行過馬路的新加坡籍男空服員。(資料照,記者鄭景議翻攝)

2024/05/03 16:4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有2次酒後駕駛前科的富商向詠強,前年11月再次酒駕上路,駕保時捷休旅車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時,撞死步行過馬路的新加坡籍男空服員,台北地院國民法庭今宣判,依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向6年8月,判決理由出爐,合議庭考量向男已是3犯酒駕、無照駕駛、酒測值高達0.58等惡行,即使符合自首、已全額支付800萬元和解金、死者也有闖紅燈的過失,仍判6年8月徒刑。

酒駕致人於死罪的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判無期徒刑。北院國官庭認為,向男犯後自白,對犯行、罪名均坦承不諱,且與證據相符,構成刑法第185條之「曾犯酒駕而不能安全駕駛罪確定後,10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案發後留在現場等候警察,符合自首要件予減輕其刑。

但合議庭認為,本案沒有「情輕法重」處,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審酌向男酒駕3犯、無照駕駛、吐氣酒精濃度數值每公升0.58毫克、違反義務的情狀、已全額賠償死者家屬和解金800萬元、死者案發時也有闖紅燈等量刑因子後,量處徒刑6年8月。

國民法法庭特別說明,檢察官雖在審理時質疑向男疑似刪除事發當下行車紀錄器檔案,但法庭認為,依據檢察官的舉證,尚無法證明此事,因此量刑時並未審酌此事。

去年11月1日下午向男在飯店飲用半瓶紅酒後,晚間8時52分酒後駕駛白色保時捷休旅車,途經敦化南路二段快車道第2車道時,因酒駕導致操駕及反應能力降低,車速逾50公里限速,撞上行走在人行穿越道的54歲星籍空服員,送醫不治。向男酒測值高達0.58,北檢去年7月依公共危險致死罪嫌起訴。向男曾聲請不採行國民法官制,但被駁回。

檢方查出,向詠強是3家公司董事長、一家董事,擁有芳療按摩、投顧、室內裝潢等公司,以及冠天下、六星集等連鎖按摩會館,共投資20家公司,身價逾5億元;但他曾在2015年2月、2019年1月,兩度酒駕被攔獲,被判刑4月易科罰金確定,也被吊銷駕照,無照卻仍酒駕上路,撞死無辜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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