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5小包毒品收9000 男共被判30年8個月

業姓男子被查獲2次販賣海洛因、3次販賣安非他命,雖各次交易都僅為一小包,共收取9000元。不過他這5次犯行,被苗栗地方法院判處共30年8個月的有期徒刑。(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葉姓男子多次吸食海洛因、安非他命等毒品,服刑5年多獲假釋,但他未能戒斷毒癮,還鋌而走險販毒,出獄不到2年,2次販賣海洛因、3次販賣安非他命被查獲,各次交易都只有一小包,共收取9000元,不過,他這5次犯行,被苗栗地方法院判處共30年8個月的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葉男去年7月3日晚間在苗栗縣頭份市某國小前,以2000元販賣海洛因1小包予魏姓男子。隔天晚間在頭份市區又以2000元販賣海洛因1小包給鄭姓男子。
葉男去年7月16日下午到頭份市陳姓男子住所前,以2000元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陳男。7月19日下午在頭份市區以2000元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張姓男子。
去年9月8日上午,葉男在造橋鄉自家住處附近,再以2000元販賣安非他命1小包給張男,同意張男賒欠,只收1000元。葉男被頭份警方查獲依法送辦。
法官調查,葉男曾因多次吸食一、二級毒品,經苗栗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個月、2年8個月2罪確定,經入監接續執行後,於2022年1月底假釋出監。但葉男出獄不到2年又再犯5次販毒罪。
法官認為,葉男不思戒除、遠離毒品,順應毒友請求,貪圖可從中賺取量差利益,將自己購入的毒品販賣其他4人,惟審酌葉男犯後坦承不諱,且供出毒品來源,使警方得以查獲他人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兼衡葉男各次販賣數量、金額、所得,及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判處2次販賣海洛因罪各7年7個月、3次販賣安非他命罪各5年2個月。
法官認為葉男所犯5罪,固可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其是否另涉有其他犯行,尚未可知,宜待葉男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因此不於此判決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