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禍要女大生「做愛」賠償 北檢檢察官罰俸40萬元
職務法庭判陳檢罰俸3月。(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去年指控台北地檢署陳姓檢察官騎腳踏車與一名女大生擦撞,竟要求對方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斲傷司法形象,提起彈劾;此外,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也認陳檢此行為不檢,決議評鑑成立。兩單位雙雙移付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27日判陳檢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3月,約40萬元。
審判長吳謀焰指出,合議庭綜合監察院及檢評會移送事實後,認定陳檢性騷擾行為成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綜合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的一切情狀後,處罰俸3月。依陳檢年資計算,罰款3個月月薪總額約40萬元,若其不服,可上訴。
5月21日晚間9時22分許,陳檢騎腳踏車行經台北市萬華區一處巷口,與騎機車的女大生發生碰撞,兩人均未受傷,亦無車損,女大生繼續行進。陳檢見她未停車處理,尾隨其後追上索賠1000元,女大生說僅有300元。
陳檢表示可以性行為抵付賠償金,並要女大生留電話,將再打電話聯絡;女大生暗自錄音蒐證,交付300元離開現場。5月25日中午,陳檢電聯女大生說自己是「那天碰撞的人」,女大生聽聞立刻掛斷電話,並向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
警方調查後,赫見被申訴人是檢察官,移請北檢續為調查。北檢認定陳檢行為不檢、未廉潔自持,違反法官法第95條、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等規定,情節重大,向檢評會請求個案評鑑。
陳檢表示,已透過家人向女大生表達最大歉意,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調解成立,對方撤回性騷擾申訴。事發當天,兩人爭論肇事賠償至少20分鐘以上,那時候加班到晚間,趕著回家,有在開玩笑,也有表達憤怒情緒,他不覺得是在性騷擾女大生。他手機確有撥出給女大生的紀錄,可能誤觸。
檢評會認為,陳檢辯稱急於回家,卻仍與女大生爭執長達20至30分鐘,並不斷以「做愛」、「開房間」要求女大生抵付賠償金,難認所辯屬實;陳檢雖辯稱撥打電話給女大生可能是誤觸,但從他在女大生交付300元後,要她趕快回家,卻仍於5月25日中午電聯自稱是「那天碰撞的人」,所辯難以採信。
檢評會表示,陳檢身為執法人員,不僅未循法律程序處理交通事故,還以肇事逃逸為由,要求女大生以做愛作為抵付賠償的交換條件,言語輕佻,對話中甚至多次提及「做愛」,又以「開房間」、「旅館」等語,重創檢察機關形象,行為不檢、未廉潔自持,謹言慎行,情節重大,決議移付懲戒。
無獨有偶,監察院也調查本案,認定陳檢除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並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去年11月亦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