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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情緒失控持剪刀對峙 警消奪刀救她反被提告國賠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員警與消防員,處理蕭女一案並無過當與過失,判決駁回蕭女的國賠之訴。(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方法院認為員警與消防員,處理蕭女一案並無過當與過失,判決駁回蕭女的國賠之訴。(記者張瑞楨攝)

2024/03/13 15:16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蕭姓女子情緒失控,其母報警請求協助,4名員警與消防員馳抵,她持鋒利剪刀恫嚇「不要靠近」,員警強力奪下剪刀,壓制過程中,蕭女手部割傷,手指肌腱斷裂,她向中市消防局與中市警局六分局提起國家賠償,兩單位都拒絕,她進而提起國賠之訴,索賠162萬餘元,台中地方法院認為當時蕭女情緒激動,非強力迅速壓制,不足以阻止危害,員警與消防員皆無過失,駁回蕭女之訴。

中市蕭姓女子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控告中市警局六分局與消防局,她主張,2021年間,她因情緒問題發脾氣,其母聯繫警方到場,路姓與湯姓員警,以及消防局尤姓與吳姓兩名消防員馳抵,她受到驚嚇躲在房間置物櫃中,拿剪刀要求4人不要靠近,她強調只要不靠近,就會放下剪刀冷靜下來,但員警卻壓制她奪取剪刀,導致她右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多處撕裂傷,併中指、無名指、小指深屈指肌腱與淺屈指肌腱完全斷裂等重傷害。

蕭女主張,在場2名消防員應將她即時送醫,讓受傷的肌鍵、神經接回,但卻僅簡單包紮傷口後,宣稱「傷勢不嚴重,可就醫可不就醫」,即與員警一起離去,上述4人有過失,導致她身體及健康遭受侵害,她請求國家賠償,包括醫療費5萬餘元,第二次手術費4萬餘元,看護費將近10萬元,醫美除疤費用7萬元,勞動能力減損105萬餘元,以及精神撫慰金30萬元,合計162萬餘元。

警方與消防局答辯指出,蕭女與母親爭執不休且情緒激動,4名員警與消防員到場,蕭女手持剪刀要脅4人勿靠近,因蕭女當時有自傷及傷人之虞,情況緊急,為避免蕭女及他人傷亡,非施以強力且迅速壓制,不足以阻止危害,員警直接奪取剪刀,蕭女手部受傷。

但兩名消防員昌隨即依規定為她清理傷口、包紮與止血,並勸蕭女立即就醫,蕭女的家屬卻說要自行就醫,並拒測生命徵象,由蕭女的父親於救護紀錄表上簽名,記載拒送就醫,兩名警察符合民法的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不負損害賠償之責;兩名消防員依台中市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的規定處理,也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法官認為,蕭女案發前曾有在家中摔東西、導致父母受傷、自傷自殘、揚言殺掉爸爸、拿水潑母親等家庭暴力事件,兩員警案發時,判斷她有持剪刀自傷或傷人的危險,且情勢緊急,壓制奪剪刀以解除危險,剪刀刃面極為銳利,案發的房間空間狹小,蕭女情緒失控,難以期待員警有何緩和的手法,兩員警採取的強制處置是必要,手段並無過當,屬於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正當防衛。

至於消防員,法官也認為,蕭女指消防員說「傷勢不嚴重,可就醫可不就醫」,她才會隔日自行就醫而延誤治療,但此說被消防員否認,蕭女又未能舉證,此說難以採信,判決駁回蕭女之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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