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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狼父多次非禮國三女兒 12年改判6年定讞

桃園市一名狼父多次在家強迫就讀9年級的女兒為他口交,一審重判12年,二審改判6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定讞。

桃園市一名狼父多次在家強迫就讀9年級的女兒為他口交,一審重判12年,二審改判6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定讞。

2024/03/12 15:44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一名狼父多次在家強迫就讀9年級的女兒為他口交,桃園地院一審推定他24次犯行,重判12年徒刑,高等法院二審依據女兒與被告說詞,改認定只有5次對少年強制性交罪,改判6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這名父親利用在浴室替就讀國三女兒洗頭的機會,5度強迫女兒口交,也曾在臥室被逼就範。

狼父在警方詢問時承認曾在洗頭時,和女兒發生不當關係1至5次,但強調只是「放進去幾下」。一審桃院依少女控詞,推論認定父親犯24次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12年徒刑。

二審高院審理時,原本一審全盤認罪的父親,改稱是擔心被判太重才全盤認罪,他只有做第1次,強調已知錯、非常後悔,法院依嚴格證據認定父親犯5次犯行。

合議庭認為狼父罔顧人倫性侵親生女兒,造成女兒終身難以磨滅的陰影,犯後態度反反覆覆,但因他是家中經濟支柱,女兒也向法院求情,希望給父親改過自新的機會,因此5罪各判4年,合併應執行6年刑期。

檢方針對19件無罪部分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的事實認定與證據採認沒有問題,未違誤法令,量刑亦適當,駁回檢方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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